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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起价近1.3亿,拍卖3077个停车泊位经营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3.27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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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次拍卖的闽侯县停车泊位经营权盘活项目涉及青口镇、荆溪镇826个路内停车位,以及甘蔗街道、荆溪镇、尚干镇、中国铁塔福州市分公司、福州首邑文化旅游等2251哥停车场车位,合计3077个。起拍价12955.13万元,每次加价幅度5万元。
标签:   闽侯  停车位  拍卖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3月27日,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闽侯县停车泊位经营权盘活项目”拍卖公告。

  受闽侯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委托,福建省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拟在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过网络竞价+现场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对闽侯县停车泊位经营权盘活项目进行拍卖。

  本次拍卖的闽侯县停车泊位经营权盘活项目涉及青口镇、荆溪镇826个路内停车位,以及甘蔗街道、荆溪镇、尚干镇、中国铁塔福州市分公司、福州首邑文化旅游等2251个停车场车位,合计3077个。起拍价12955.13万元,每次加价幅度5万元。

  本次拍卖将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负一层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

  拍卖公告明确,竞价方应具备的竞买条件及出让要求:

  (1)资格条件: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含有“公共交通场地管理服务”或“停车场管理”或“停车场服务”(需提供营业执照);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提供近一年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原件提供核对。

  (2)支付方式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50万元。

  2)支付方式:在签订《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后的30日内按成交价100%支付出让费及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如需延期支付,需事先征得出让方的书面同意。

  3)买受人凭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产权交易系统出具的《电子竞价确认书》及福建省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并在《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签订且受让方支付100%经营权出让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

  (3)出让要求

  1)项目涉及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评估的编制费用及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支付。

  2)闽侯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拟出让经营权的所有道路停车泊位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现由县国资中心代为出让,在经营期内由县国资中心提供给买受人使用和运营维护,期满后再由买受人无偿移交给县国资中心或县政府指定单位。

  3)买受人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中所接收县国资中心停车泊位设施的日常运营与维护。

  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闽侯县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法规范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并实施动态管理。因道路改造、规划调整、政策需要造成车位数调整的,受让方应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停车泊位上加装各类设备等的拆除工作。

  5)若出让方实际提供的车位数少于竞价约定的车位数,且减少的车位数累计在竞价约定车位数5%以内的,视同出让方提供的车位数与约定一致。若出让方实际提供的车位数少于竞价约定车位数超过5%,超出部分出让方提供以下两种方案:①提供同等价值车位用于置换减少车位(含已提供的新增车位数);②按车位数减少的时点,按竞价成交价测算减少车位剩余年限总价值,按现值折算后返还给买受人或另行协商。上述两种方案优先选择第一种方案,如第一种方案无法执行,再选择第二种方案,当出让方已提供上述两种方案供买受人选择,视为已按合同要求履约到位,买受人如拒不选择,视同违约。

  若出让方实际提供的车位数多于竞价约定的车位数,且新增的车位数累计在竞价约定车位数5%以内的,经申请后,经营权无偿交由买受人运营。若出让方提供的车位数多于竞价约定车位数超过5%,由出让方决定由买受人按车位数增加的时点,按竞价成交价测算增加车位剩余年限总价值,按现值折算后支付给出让方,或另行公开出让。

  出让方、买受人均有权提出车位数浮动核算,双方每年均可申请一次,以上年末数据为计算依据,买受人应提供真实、准确运营车位数数据,恶意提供虚假数据,出让方有权按违约处理。

  6)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将项目收费权、经营权抵押、质押或出让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出让方有权按违约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场地,三年内不允许再参与出让方任何形式的资产经营权招标(含招租)。

  7)每个买受人都视为对所报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车位状况、数量、目前经营情况等)已做充分了解,确认该标的能够符合自身经营需要。今后,如因买受人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任何纠纷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让方无关。

  8)经营期内,买受人享有闽侯区域3077个停车泊位的全部经营权,经营期内买受人仅可自营。

  9)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停车泊位租赁用途。

  10)县国资中心如有出售本次经营停车泊位,县国资中心应向买受人返还该部分出让费。返还出让费计算方式如下:返还的出让费金额=实际成交的出让费总额×(出售的车位个数/实际提供的车位总数)×[出售车位移交给县国资中心之日起的剩余经营天数/(20年×365天)]。

  11)逾期缴纳经营权出让费: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经营权出让费总额的0.3‰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若不主动支付违约金,出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拖欠经营权出让费累计达60日以上,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12)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因此,买受人若在市政道路上安装停车管理相关设施,需征得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3)如因规划或者政策等原因需要收回停车位,买受人需要无条件配合。

  14)停车泊位经营周期内,买受人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基于自身综合经营效益和发展需要,开展停车泊位提升改造等工作,经营权结束后原则上需维持停车泊位出让原貌。

  (4)县国资中心和买受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在项目经营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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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3月27日,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闽侯县停车泊位经营权盘活项目”拍卖公告。

  受闽侯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委托,福建省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拟在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过网络竞价+现场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对闽侯县停车泊位经营权盘活项目进行拍卖。

  本次拍卖的闽侯县停车泊位经营权盘活项目涉及青口镇、荆溪镇826个路内停车位,以及甘蔗街道、荆溪镇、尚干镇、中国铁塔福州市分公司、福州首邑文化旅游等2251个停车场车位,合计3077个。起拍价12955.13万元,每次加价幅度5万元。

  本次拍卖将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负一层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

  拍卖公告明确,竞价方应具备的竞买条件及出让要求:

  (1)资格条件: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含有“公共交通场地管理服务”或“停车场管理”或“停车场服务”(需提供营业执照);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提供近一年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原件提供核对。

  (2)支付方式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50万元。

  2)支付方式:在签订《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后的30日内按成交价100%支付出让费及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如需延期支付,需事先征得出让方的书面同意。

  3)买受人凭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产权交易系统出具的《电子竞价确认书》及福建省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并在《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签订且受让方支付100%经营权出让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

  (3)出让要求

  1)项目涉及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评估的编制费用及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支付。

  2)闽侯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拟出让经营权的所有道路停车泊位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现由县国资中心代为出让,在经营期内由县国资中心提供给买受人使用和运营维护,期满后再由买受人无偿移交给县国资中心或县政府指定单位。

  3)买受人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中所接收县国资中心停车泊位设施的日常运营与维护。

  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闽侯县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法规范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并实施动态管理。因道路改造、规划调整、政策需要造成车位数调整的,受让方应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停车泊位上加装各类设备等的拆除工作。

  5)若出让方实际提供的车位数少于竞价约定的车位数,且减少的车位数累计在竞价约定车位数5%以内的,视同出让方提供的车位数与约定一致。若出让方实际提供的车位数少于竞价约定车位数超过5%,超出部分出让方提供以下两种方案:①提供同等价值车位用于置换减少车位(含已提供的新增车位数);②按车位数减少的时点,按竞价成交价测算减少车位剩余年限总价值,按现值折算后返还给买受人或另行协商。上述两种方案优先选择第一种方案,如第一种方案无法执行,再选择第二种方案,当出让方已提供上述两种方案供买受人选择,视为已按合同要求履约到位,买受人如拒不选择,视同违约。

  若出让方实际提供的车位数多于竞价约定的车位数,且新增的车位数累计在竞价约定车位数5%以内的,经申请后,经营权无偿交由买受人运营。若出让方提供的车位数多于竞价约定车位数超过5%,由出让方决定由买受人按车位数增加的时点,按竞价成交价测算增加车位剩余年限总价值,按现值折算后支付给出让方,或另行公开出让。

  出让方、买受人均有权提出车位数浮动核算,双方每年均可申请一次,以上年末数据为计算依据,买受人应提供真实、准确运营车位数数据,恶意提供虚假数据,出让方有权按违约处理。

  6)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将项目收费权、经营权抵押、质押或出让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出让方有权按违约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场地,三年内不允许再参与出让方任何形式的资产经营权招标(含招租)。

  7)每个买受人都视为对所报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车位状况、数量、目前经营情况等)已做充分了解,确认该标的能够符合自身经营需要。今后,如因买受人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任何纠纷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让方无关。

  8)经营期内,买受人享有闽侯区域3077个停车泊位的全部经营权,经营期内买受人仅可自营。

  9)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停车泊位租赁用途。

  10)县国资中心如有出售本次经营停车泊位,县国资中心应向买受人返还该部分出让费。返还出让费计算方式如下:返还的出让费金额=实际成交的出让费总额×(出售的车位个数/实际提供的车位总数)×[出售车位移交给县国资中心之日起的剩余经营天数/(20年×365天)]。

  11)逾期缴纳经营权出让费: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经营权出让费总额的0.3‰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若不主动支付违约金,出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拖欠经营权出让费累计达60日以上,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12)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因此,买受人若在市政道路上安装停车管理相关设施,需征得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3)如因规划或者政策等原因需要收回停车位,买受人需要无条件配合。

  14)停车泊位经营周期内,买受人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基于自身综合经营效益和发展需要,开展停车泊位提升改造等工作,经营权结束后原则上需维持停车泊位出让原貌。

  (4)县国资中心和买受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在项目经营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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