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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4.1万/亩!南通片区征收9亩土地,用途确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3.2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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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项目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桥街社区、廷宅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标签:   南通  征地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3月12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项目】 ”。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项目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桥街社区、廷宅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桥街社区集体土地0.3134公顷,其中:水田0.3134公顷。拟征收0.3134公顷土地为南通镇桥街社区集体管理使用,未分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南通镇廷宅村集体土地0.2887公顷,其中:水田0.2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水域0.0031公顷。拟征收0.0087公顷土地为南通镇廷宅村集体管理使用,未分包到户。

  本次共征收的集体土地共0.6021公顷(折合9.0315亩)。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5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 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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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3月12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项目】 ”。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项目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桥街社区、廷宅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桥街社区集体土地0.3134公顷,其中:水田0.3134公顷。拟征收0.3134公顷土地为南通镇桥街社区集体管理使用,未分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南通镇廷宅村集体土地0.2887公顷,其中:水田0.2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水域0.0031公顷。拟征收0.0087公顷土地为南通镇廷宅村集体管理使用,未分包到户。

  本次共征收的集体土地共0.6021公顷(折合9.0315亩)。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5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 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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