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刘先生投诉。刘先生称,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希望公司补缴。
经查,刘先生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A公司、缴存中心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但其劳动合同甲方为B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B公司注册地为C市,按照行政案件管辖权原则,刘先生的维权投诉管辖中心应为C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先行为刘先生的维权投诉进行了登记。经与C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企业等多次调解协商,最终A公司同意以其为主体为刘先生补缴未足额缴存的公积金,目前已完成补缴手续。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部分企业由于具体业务需要,存在注册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情况,市民可通过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等方式依法进行维权,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会协助维权。
案例点睛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单位的缴存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单位登记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单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地与单位登记地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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