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近日,福州鑫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分公司因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乐区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罚款500元。
福州市长乐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5号
违法行为人:福州鑫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分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西洋北路******,负责人:何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CN******
现查明2024年2月28日,我大队监督员对由福州鑫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CN******,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西洋北路******,负责人:何某某)管理的国丰新村(地址:福州市长乐区西洋中路******)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有电动自行车在室内私拉电线进行充电,物业管理单位未进行制止,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34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长消即字〔2024〕第0012号)、对何某某和冯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福州鑫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缴款渠道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长乐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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