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3月5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被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姓名:朱元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64435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侯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5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罚款金额 (万元):0.09
违法事实: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
处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21MB1D201952
数据来源: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21MB1D201952
处罚类别1:罚款
数据更新时间:2024-03-05
福州房管局:事关电动车,三个“严禁”!
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小区因电动自行车不当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日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致全市物业小区居民的一封信,提醒市民做好防范。务必做到“三个严禁”: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进梯入户;严禁电动自行车在走廊、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公共门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及充电;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您从现在做起,共同保护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您发现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火灾隐患,请立即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拨打举报电话12345向属地街镇或消防部门反映。对于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属地街镇或消防部门可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2024年1月31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实施《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消防设计进行了最新明确。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的,应当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楼板和上部建筑进行分隔,底层(架空层)的外墙门、窗等开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性防火挑檐;上部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过专用通道直通室外。
在住宅楼底层(架空层)设置充电设施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在高层住宅底层(架空层)时,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在单、多层建筑底层(架空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支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设置在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的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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