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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刚满月备案报建,闽侯21.56亩新盘定名“外滩一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1.10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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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建省头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信息显示,位于闽侯甘蔗街道的新盘“外滩一号”已于1月10日通过备案报建。“外滩一号”项目法人单位为福州泽诚荣置业有限公司,备案号闽发改备[2024]A080006。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福建省头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信息显示,位于闽侯甘蔗街道的新盘“外滩一号”已于1月10日通过备案报建。

  “外滩一号”项目法人单位为福州泽诚荣置业有限公司,备案号闽发改备[2024]A080006。

  闽侯“外滩一号”占地21.56亩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通过查询闽侯土地拍卖记录获悉,2023年12月5日,福州蓝泽建设有限公司以底价1.95亿竞得闽侯宗地2023-4号,成交楼面价为5598.75元/㎡。

  闽侯宗地2023-4号即为本次备案报建的“外滩一号”。

  出让公告显示,闽侯宗地2023-4号位于甘蔗街道,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R2)。

  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面积:14374㎡(21.56亩),其中实用地面积18.66亩(12439平方米),公共绿地面积2.9亩(1935平方米,不计入经济技术指标),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确定为准;容积率:1.0<FAR≤2.8;建筑密度:D≤20%;绿地率:≥35%;建筑限高:21米<H≤80米;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 居住用地70年。

  出让公告约定:

  1、该地块总计容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不小于1490平方米。

  2、本项目如建设立体生态住宅,应按《闽侯县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CJ202300032号)执行。

  3、本宗地沿地块南侧应退让城市公共绿化带,对外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具体设计方案应报闽侯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同意并经县政府审定后由竞得人出资建设(保留目前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公共绿化带建设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人民币,竞得人在上报项目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时同时上报公共绿化带设计方案并先行施工建设。

  在办理本出让宗地不动产权证时该公共绿化用地不予登记发证,若今后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使用该公共绿化用地及地面物时不予补偿。

  4、宗地交地、开竣工时间:该地块交地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2个月内(2024年5月14日前)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

  宗地的竞得人应在2025年2月14日之前(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应在2028年2月14日之前(双方认定的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5、宗地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按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国家部委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必须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根据榕政办〔2016〕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该条件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今后如果有出台新政策,届时将按新出台政策文件执行。

  6、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置(包括暂停承接项目等)。

  7、本宗地竞得人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价外加价违规销售、不得捆绑精装修销售、不得捆绑车位销售、不得利用“学区房”炒作、销售合同不得含有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作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等霸王条款。

  8、闽侯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版)》(侯政办〔2020〕134号)文件精神,对出让宗地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在本县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县住建局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情形,将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闽建〔2018〕10号)、《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侯政办〔2020〕13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效能,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及时兑付索赔金额,可允许房地产企业凭本县范围内中资大、中型银行(具体以人行公布的名单为准)出具的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70%。与此同时,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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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福建省头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信息显示,位于闽侯甘蔗街道的新盘“外滩一号”已于1月10日通过备案报建。

  “外滩一号”项目法人单位为福州泽诚荣置业有限公司,备案号闽发改备[2024]A080006。

  闽侯“外滩一号”占地21.56亩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通过查询闽侯土地拍卖记录获悉,2023年12月5日,福州蓝泽建设有限公司以底价1.95亿竞得闽侯宗地2023-4号,成交楼面价为5598.75元/㎡。

  闽侯宗地2023-4号即为本次备案报建的“外滩一号”。

  出让公告显示,闽侯宗地2023-4号位于甘蔗街道,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R2)。

  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面积:14374㎡(21.56亩),其中实用地面积18.66亩(12439平方米),公共绿地面积2.9亩(1935平方米,不计入经济技术指标),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确定为准;容积率:1.0<FAR≤2.8;建筑密度:D≤20%;绿地率:≥35%;建筑限高:21米<H≤80米;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 居住用地70年。

  出让公告约定:

  1、该地块总计容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不小于1490平方米。

  2、本项目如建设立体生态住宅,应按《闽侯县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CJ202300032号)执行。

  3、本宗地沿地块南侧应退让城市公共绿化带,对外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具体设计方案应报闽侯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同意并经县政府审定后由竞得人出资建设(保留目前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公共绿化带建设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人民币,竞得人在上报项目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时同时上报公共绿化带设计方案并先行施工建设。

  在办理本出让宗地不动产权证时该公共绿化用地不予登记发证,若今后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使用该公共绿化用地及地面物时不予补偿。

  4、宗地交地、开竣工时间:该地块交地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2个月内(2024年5月14日前)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

  宗地的竞得人应在2025年2月14日之前(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应在2028年2月14日之前(双方认定的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5、宗地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按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国家部委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必须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根据榕政办〔2016〕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该条件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今后如果有出台新政策,届时将按新出台政策文件执行。

  6、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置(包括暂停承接项目等)。

  7、本宗地竞得人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价外加价违规销售、不得捆绑精装修销售、不得捆绑车位销售、不得利用“学区房”炒作、销售合同不得含有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作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等霸王条款。

  8、闽侯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版)》(侯政办〔2020〕134号)文件精神,对出让宗地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在本县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县住建局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情形,将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闽建〔2018〕10号)、《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侯政办〔2020〕13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效能,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及时兑付索赔金额,可允许房地产企业凭本县范围内中资大、中型银行(具体以人行公布的名单为准)出具的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70%。与此同时,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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