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编号:榕高新土让〔2023〕02号)”。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批准公开出让2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采取电子交易系统网络报名,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现场拍卖出让。
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19 日上午10:00,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9 号福州市城市规划展示馆三楼土矿交易大厅。
本次出让的榕高新2023-02号、03号,均位于南屿镇流洲村、柳浪村,位于福耀科技大学周边。两幅地块均为二类居住用地,总面积132.51亩,总起始价71700万元。
两幅地块扣除邻里商业及其他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外,所有住宅作为安置房(具体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按照9600元/平方米均价定向销售。
一、榕高新2023-02号:占地66.19亩,起拍价3.66亿!
榕高新2023-02号位于南屿镇流洲村、柳浪村,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R21)。土地使用年限(年):住宅用地70年。
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土地面积44125.27平方米(合66.19亩);容积率1.0以上,2.3以下(含2.3);建筑密度20%以下(含20%);绿地率35%以上(含35%);建筑高度60米以下(含60米)。
榕高新2023-02号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36600万元,竞买保证金29280万元。海西房产网按照容积率上限2.30测算,得出该地块起始楼面价为3606.33元/㎡。
根据要求,宗地榕高新2023-02号配建幼儿园12班,用地面积不少于4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900平方米,应单独设置。根据榕政综〔2019〕78 号文件精神,配套幼儿园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应自交地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
二、榕高新2023-03号:占地66.32亩,起拍价3.51亿!
榕高新2023-03号位于南屿镇流洲村、柳浪村,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R21)。土地使用年限(年):住宅用地70年。
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土地面积44212.73平方米(合66.32亩);容积率1.0以上,2.2以下(含2.2);建筑密度20%以下(含20%);绿地率35%以上(含35%);建筑高度60米以下(含60米)。
榕高新2023-03号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35100万元,竞买保证金28080万元。海西房产网按照容积率上限2.2测算,得出该地块起始楼面价为3608.58元/㎡。
其他事项:
一、安置房开发建设相关要求:
1.安置房面积及定向销售价格。宗地榕高新2023-02号(总计容建筑面积约101488平方米)及宗地榕高新2023-03号(总计容建筑面积约97268平方米)扣除邻里商业及其他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外,所有住宅作为安置房(具体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按照9600元/平方米均价定向销售,由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对象购买。
安置房具体套型比例由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具体套型比例控制如下:套型建筑面积45m2套数配比为14%;套型建筑面积60m2套数配比为29%;套型建筑面积75m2套数配比为16%;套型建筑面积90m2套数配比为13%;套型建筑面积105m2套数配比为10%;套型建筑面积120m2套数配比为11%;套型建筑面积135m2套数配比为7%。受让人在规划总平面方案设计时每一种户型调整幅度不超过10套,安置房的面积和户型配比以最终审定的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为准,审批前须征得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书面确认同意。设计方案审批后,若未经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书面同意,受让人对涉及安置房部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2.安置房交房标准。要求安置房设计建设必须满足《福州高新区安置房设计建设指导意见》(榕高新区﹝2016﹞129号)文件规定标准,且要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规范,具体设计方案和交房标准需经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福州高新区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车位配比需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执行,并要求受让人提供的回购地下停车位按标准地下停车位尺寸设计,须满足规划审批要求。若地下室一层外墙边界退线已达规划上限,地下车位数量仍无法达到应配建数量标准,可适当配置机械车位。受让人应在满足上述交房标准的情况下向福州高新区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交房通知并提交满足交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全部安置房项目工程包括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否则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可拒绝接受房屋,并视为受让人逾期交房,受让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安置房抵押、转让要求。受让人不得在安置房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如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及房屋抵押等任何方式的抵押或担保,且不得向政府指定的对象以外其他对象销售安置房。
4.安置房付款问题。按工程建设、交房进度分期向受让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款由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给福州高新区土地收储分中心后再下拨福州高新区南屿征迁建设指挥部统一支付给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为拆迁安置对象代收代付。高新区管委会将本项目回购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给受让人。
a.待受让人与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置房订购协议》,并在项目所有主体建筑施工至±0.000标高时(由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材料),在受让人提供支付安置房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0%回购款;
b.当项目所有主体建筑施工至结构封顶(由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在受让人提供支付安置房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再支付20% 回购款;
c.待全部安置房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备交房条件、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同时在受让人提供支付安置房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0%回购款。
d.剩余20%购房款按以下两种方式支付:①对拆迁安置对象已经明确并与受让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由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按《福州高新区安置房设计建设指导意见》(榕高新区﹝2016﹞129号)文件要求完成交房手续,同时在受让人提供支付安置房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支付剩余20%购房款,其中预留建安造价3%作为回购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②对拆迁安置对象不明确的,由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按上述要求在完成交房手续后一年内付清20%购房款(期间若有明确对象的,待拆迁安置对象与受让人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受让人提供支付安置房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支付剩余20%购房款,其中预留建安造价3%作为回购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未对接安置的房源移交给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统筹调配,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用房使用。
5.关于物业管理问题。物业企业聘请由南屿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应参照周边住宅小区的服务等级及物业收费标准。有关房屋物业管理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按省、市、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规定。
二、宗地邻里商业和所有地下室全部回购
本次出让宗地邻里商和所有地下室(含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全部回购,宗地榕高新2023-02号、03号邻里商业建筑面积均不多于3000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均不少于335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在受让人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进行回购,该邻里商业和所有地下室(含地下停车位)回购后具体资产处置方案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报福州高新区管委会研定。回购具体要求如下:
1.邻里商业回购价格为9600元/平方米,地下室回购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上述回购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约定回购的全部建筑物,水、电等配套、附属设施及其相应面积的不动产权。但上述回购价款不含专项维修基金及办理产权证时产权承受人应缴的房产契税等税费,该费用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负责缴纳。
2.回购交付时限:要求与安置房同时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
3.宗地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签订《邻里商业回购协议》、《地下室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最终提供的为准),并按回购协议约定要求建成后按时移交给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建设和回购邻里商业具体要求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与受让人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为准,《邻里商业回购协议》、《地下室回购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邻里商业及所有地下室回购款支付要求:
a.在项目所有主体建筑施工至±0.000标高时(由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在受让人提出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支付10%回购款;
b.在项目所有主体建筑施工至结构封顶时(由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在受让人提出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再支付20%回购款;
c.待邻里商业和地下室(含地下室车位)全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同时在受让人提出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2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再支付50%回购款;
d.余下20%回购款在完成全部回购邻里商业和回购地下室(含地下室车位)交付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同时在受让人提出回购款申请经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1年内付清,其中预留建安造价3%作为回购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
5.受让人在上报出让宗地涉及回购邻里商业和所有地下室(含地下室车位)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之前须先征得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的同意。回购价款、专项维修基金及办证相关税费由福州高新区财政局核拨给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三、开竣工时间:本次出让宗地受让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项目开工时间以首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桩基)核发时间为准,分期交地的,以当期交地范围内第一本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五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分期交地的,以当期交地范围内最后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开、竣工日期每延缓一日的,由出让人向受让人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宗地受让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将全部安置房交付给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因受让人开发建设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过渡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6元/平方米,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由受让人承担。
四、宗地所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约定:宗地项下所建的物业管理用房、垃圾分类屋、门卫收发室、快递服务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建成后先行移交南屿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宗地榕高新2023-02号幼儿园须在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产权无偿移交到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宗地榕高新2023-03号社区工作用房、居民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街道级养老设施须在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产权无偿移交到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上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福州高新区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负责解读、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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