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布闽侯县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
根据《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3〕52号)要求,现将《闽侯县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原公布的闽侯县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国家、省和福州市政策有变化的,依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包括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收费标准:
1.车站、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为:(1)计时收费: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停放4小时内5元,超过4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一天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收费15元。(2)计次收费:以6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车辆停放一个计费单位时间内每辆次5元;一天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收费15元。(3)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4)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实行30分钟免费。
2.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为:(1)道路停车在22:00-次日7:00实行免费停车。(2)7:00-22:00时间段,每小时3元,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3)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1)计时收费: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停放4小时内5元,超过4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一天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收费20元。(2)计次收费:以6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车辆停放一个计费单位时间内每辆次5元。(3)上表收费标准为最高价,经营者可根据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进行下浮。(4)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5)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实行30分钟免费。
二、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人员每人每月7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有上门(楼)收集垃圾的每户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2元;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每户每月4元,集体公寓、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3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商店(含无经营生鲜超市)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服务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店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对外营业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3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2.5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不含内部生活垃圾清扫、运输费);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按1000元交纳。
3、核定生产性企业(公司)按垃圾量委托清运每吨缴纳30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按1000交纳。
4、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按垃圾量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桶)缴纳18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费用如下:旅馆业1.5元、学校、医院1元,客(货)运站、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缴纳4元。
5、从事城市客运:小车每辆每月4元;人力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中巴车每辆每月8元;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货运车辆每吨每月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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