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人走物留 房东能否取物抵租?
租客曾经提出转让房内物品,房东未作回复,但可视为同意
租客不按时交房租玩“失踪”,其个人物品留在房内,房东该怎么办?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5月20日,房东林某、姚某与租客林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林某与姚某将位于鼓楼区八一七北路一处店面租给林某某使用,租赁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合同签订后,租客林某某依约向房东支付一年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
2022年10月,租客林某某与他人协商转让店铺事宜并开始将店内设备搬离租赁场地,房东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将店铺上锁。其间,租客表示可将房屋连同其设备一起转让给第三人,以折抵其拖欠房租。此后,房东多次联系林某某协商租金问题,而林某某却离开了福州,并拒绝与房东协商,双方没有达成以物抵房租的合意。
2022年10月28日,房东林某在《商户退场确认单》上确认与租客林某某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2月,房东林某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出租。后房东林某、姚某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租客林某某支付租金、单方解除合同损失及违约金,租客林某某提出反诉,要求房东赔偿其设备损失3万元。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东有权要求林某某赔偿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酌定租客林某某应向房东林某、姚某支付一个月的房屋空置租金损失。
关于租客林某某反诉请求的设备损失,鼓楼法院审理查明,租客林某某逾期未支付租金,未征得房东同意就打算转让案涉商铺并自行搬离,属于违约行为。租客林某某主张其已告知房东协商转让商铺设备事宜,房东未作回复,视为同意买下设备抵租金。而转让商铺需经出租人同意,本案中,房东并未同意租客林某某对案涉商铺进行转租,林某某认为房东已同意将设备抵租金,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租客林某某需向房东林某、姚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合计36000元、赔偿租金损失6800元、支付违约金935元,驳回租客林某某的反诉请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夏羿 畅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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