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11月2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3G005号、2023G013号宗地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公开出让2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分别为2023G005号、2023G013号,两幅地块均为商服用地,总面积59.34亩,总起拍价5,320万元。
本次采取在“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挂牌的方式进行。竞买申请的报名起始时间:2023年11月27日10时0分0秒至2023年12月23日10时0分0秒。竞买保证金截止至2023年12月23日上午10时0分0秒。
2023G005号宗地挂牌交易期限:2023年12月16日10时0分0秒至2023年12月26日10时0分0秒。
2023G013号宗地挂牌交易期限:2023年12月16日10时10分0秒至2023年12月26日10时10分0秒。
网上交易系统接收、确认数据信息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一、宗地2023G005:占地40.32亩,起拍价900万元!
宗地编号2023G005,位于翠园北路东南侧、厂区二路西南侧,土地面积26877平方米(约合40.32亩),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出让年限40年。
主要规划条件:容积率不小于1.0,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55%;绿地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
该地块竞买保证金180万元,起始价900万元,加价幅度50万元。
二、宗地2023G013:占地19.02亩,起拍价900万元
宗地编号2023G013,位于龙山路与中湖路交叉口东北侧,土地面积12680平方米(约合19.02亩),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出让年限40年。
主要规划条件: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10%。
该地块竞买保证金2210万元,起始价4420万元,加价幅度50万元。
其他事项
(一)宗地按“净地”方式出让,按现状标高进行交付土地。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在竞得人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之日起15日内交付出让宗地。
(二)竞得人须在平潭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须在竞买申请书中予以明确。项目公司须在区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建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须在平潭依法纳税。
(三)本次出让设有保留价。
(四)宗地项目须在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五)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或未按期开、竣工的,出让人将以发函等公开方式督促履约。(六)2023G005号宗地行业类型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强度大于等于350万元/亩。宗地内项目投资强度由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若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责令受让人限期整改到位。
(七)2023G005号宗地达产后年产值应达到400万元/亩,由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认定为准。(八)2023G005号宗地内所有建筑物产权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可分割销售。
(九)2023G005号宗地在土地成交后,区经济发展局、区资源生态局与竞得人三方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区资源生态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在办理交地手续前竞得人须与区经济发展局、存款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中的投资总额含土地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溢价部分不作为投资总额纳入资金监管),约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办的银行设立“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开工之日前,存入不低于该产业项目总投资额(按投资强度乘以亩数测算)30%的资金,竞得人若逾期存入资金,且开工逾期半年,区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土地。
(十)竞得人须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超过约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供地,没收保证金,解除《成交确认书》。
(十一)竞得人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砂石土自然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2022〕29号)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场地内多于自用的砂石土自然资源,应就近运输至指定堆场,交由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化处置。不得将砂石土资源转包、作价给其他主体,不得私自对外销售获取非法营利。
(十二)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地段差价、“三金”(土地收益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由竞得人另行缴纳。地块出让成交价款币种为人民币。
(十三)受让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十四)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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