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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11.24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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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将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严禁先施工后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标签:   住建厅  竣工  验收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1月2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闽建建〔2023〕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现就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三、严格执行发承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桩基础、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要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要与各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将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严禁先施工后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五、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安全,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依法依规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预付款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六、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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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1月2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闽建建〔2023〕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现就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三、严格执行发承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桩基础、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要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要与各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将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严禁先施工后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五、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安全,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依法依规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预付款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六、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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