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11月7日,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2023年第二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将于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上午9:30,在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第一开标室)进行。
本次拍卖地块编号为2023-2号,位于鸿尾乡超墘村,用地面积15.89亩,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
主要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1.0<FAR≤2.8;建筑密度D≤25%;绿地率GAR≥35%;建筑限高(米)21米<H≤80米。
起拍价为人民币4500万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350万元,海西房产网按容积率上限2.8测算,该地块起始楼面价1517.03元/平米。
鸿尾乡超墘村位置图
该宗地出让面积15.89亩(10594平方米),其中实用地面积12.63亩(8421平方米),规划绿地面积3.26亩(2173平方米,不计入经济技术指标),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确定为准。计容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总计容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不小于1040平方米。
本项目如建设立体生态住宅,应按《闽侯县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CJ202300032号)执行。
沿地块东侧应退让城市公共绿化带,对外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具体设计方案应报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同意并经县政府审定后由竞得人出资建设。公共绿化带建设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人民币,要求竞得人在上报项目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时同时上报公共绿化带设计方案并先行施工建设。在办理本出让宗地不动产权证时该公共绿化用地不予登记发证,若今后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使用该公共绿化用地及地面物时不予补偿。由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负责把关落实。
本宗地中所有商品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约20200平方米配建作为安置房(具体面积由鸿尾乡政府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按照均价7800元/平方米核定回购价格,由闽侯县建兴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回购后进行安置。
本宗地商业功能宜在地块东北角集中设置,不宜采用分散式多栋布局,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成套型式布局与功能设计。本宗地中所有商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以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由闽侯县国有资产营运管理服务中心按7800元/平方米予以回购,所有地下室(含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约6300平方米按3500元/平方米予以回购,并按回购协议约定要求按时建成后移交给闽侯县国有资产营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回购具体要求以闽侯县国有资产营运管理服务中心与宗地竞得人签订的《闽侯县宗地2023-2号地块房产回购协议》约定为准。
其他事项
1.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次土地公开出让活动的出让人,拍卖现场由福建省晨至信拍卖行有限公司组织。
2.拍卖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3.给付成交价款方式:上述宗地受让人应于2024年1月8日前(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下50%土地成交价款应于2024年2月8日前(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支付土地成交价款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应纳入征收机关指定国库账户。
4.上述宗地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1350万元),成交后自动转抵竞得地块的土地成交价款。
5.宗地交地、开竣工时间:上述宗地交地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1个月内(2024年3月8日前)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地块内建筑物残值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清理)。宗地的竞得人应在2024年12月8日之前(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应在2027年9月8日之前(双方认定的开工之日起33个月内)竣工;竞得人应当在2027年12月8日之前(双方认定的竣工日起3个月内)将全部安置型商品房交付给闽侯县建兴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和鸿尾乡人民政府,同时将商业用房和地下室(含地下停车位)交付给闽侯县国有资产营运管理服务中心。
6.竞得人必须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
7.本宗地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按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国家部委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必须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根据榕政办〔2016〕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该条件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8.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置(包括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承接项目等)。今后如果有出台新政策,届时将按新出台政策文件执行。
9.为加强房地产购地资金的监管,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切实防范风险,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求竞买人必须提供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不属于通过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的书面承诺书方可报名。如果出让成交后查实竞得人所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属于上述融资资金的,已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予以解除,原缴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0.闽侯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侯政办〔2020〕134号)文件精神,对出让宗地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在本县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县住建局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情形,将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闽建〔2018〕10号)、《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侯政办〔2020〕13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效能,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及时兑付索赔金额,可允许房地产企业凭本县范围内中资大、中型银行(具体以人行公布的名单为准)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没有足额资金按时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款(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时,保函出具银行应将对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11.本次现场踏勘由申请竞买者自行进行。竞买人申请竞买的,视为对该宗地现状无异议。
12.本次公开出让土地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本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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