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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拟修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10.26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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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总部企业注册地在认定后5年内迁离我区的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修改为“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标签:   总部企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0月26日,长乐区发改局发布“关于《关于修改〈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拟对《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长政综〔2022〕2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现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定,就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24:00。

  征求意见稿透露,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长政综〔2022〕24号)第三条第六款“总部企业注册地在认定后5年内迁离我区的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修改为“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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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0月26日,长乐区发改局发布“关于《关于修改〈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拟对《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长政综〔2022〕2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现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定,就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24:00。

  征求意见稿透露,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长政综〔2022〕24号)第三条第六款“总部企业注册地在认定后5年内迁离我区的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修改为“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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