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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的小区!福建率先出台保障意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9.17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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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适应法律对社区矫正场所建设、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提出的新要求,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通知》,强化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标签:   社区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适应法律对社区矫正场所建设、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提出的新要求,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通知》,强化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修订完善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

  (一)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提供经费支持。为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开辟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经费使用的政策渠道,新增“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及维护费用”开支项目。

  (二)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激励机制。为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充分调动社会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新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补助费”以及“组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活动补助费”开支项目。

  (三)为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提供必要保障。针对存在少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生活困难,无法负担病情复查费的情形,本着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执法有尺度、监管有温度的原则,新增“生活困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复查费,病情审核小组专家的鉴定费”开支项目。

  (四)规范开支项目表述。根据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规范性表述和工作要求,将原开支项目“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场地费等”的表述修改为“组织教育、心理矫正、公益活动、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将原开支项目“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案件办理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的表述修改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调查评估费、报到登记、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电子定位监管、考核奖惩、案件调查核实办理、突发事件处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费”。

  (五)增加兜底条款。在原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三个开支项目外,增加了“其他费用,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一兜底条款,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经费开支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一)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二)制定各级经费保障标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和开支范围,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三)确定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标准和依据。明确省级以上社区矫正转移支付根据省级对县(市、区)的补助标准和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进行分配。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管理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不得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专款抵顶同级财政安排的社区矫正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要坚持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提高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为推进社区矫正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经费保障。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与省财政厅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落到实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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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适应法律对社区矫正场所建设、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提出的新要求,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通知》,强化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修订完善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

  (一)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提供经费支持。为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开辟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经费使用的政策渠道,新增“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及维护费用”开支项目。

  (二)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激励机制。为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充分调动社会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新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补助费”以及“组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活动补助费”开支项目。

  (三)为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提供必要保障。针对存在少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生活困难,无法负担病情复查费的情形,本着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执法有尺度、监管有温度的原则,新增“生活困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复查费,病情审核小组专家的鉴定费”开支项目。

  (四)规范开支项目表述。根据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规范性表述和工作要求,将原开支项目“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场地费等”的表述修改为“组织教育、心理矫正、公益活动、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将原开支项目“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案件办理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的表述修改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调查评估费、报到登记、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电子定位监管、考核奖惩、案件调查核实办理、突发事件处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费”。

  (五)增加兜底条款。在原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三个开支项目外,增加了“其他费用,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一兜底条款,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经费开支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一)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二)制定各级经费保障标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和开支范围,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三)确定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标准和依据。明确省级以上社区矫正转移支付根据省级对县(市、区)的补助标准和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进行分配。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管理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不得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专款抵顶同级财政安排的社区矫正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要坚持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提高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为推进社区矫正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经费保障。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与省财政厅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落到实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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