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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I级区4.1万/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9.1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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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1个档次。Ⅰ级区4.1万元/亩。
标签:   地价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9月7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闽侯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1个档次。Ⅰ级区4.1万元/亩。

  区片范围包括:甘蔗街道、荆溪镇、白沙镇、鸿尾乡、竹岐乡、上街镇、南通镇、南屿镇、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大湖乡、廷坪乡、小箬乡、洋里乡

  四、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方面,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为1.0(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调节系数均为1.0。

  此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仍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农用地所在乡镇(街道)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该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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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闽侯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1个档次。Ⅰ级区4.1万元/亩。

  区片范围包括:甘蔗街道、荆溪镇、白沙镇、鸿尾乡、竹岐乡、上街镇、南通镇、南屿镇、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大湖乡、廷坪乡、小箬乡、洋里乡

  四、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方面,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为1.0(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调节系数均为1.0。

  此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仍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农用地所在乡镇(街道)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该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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