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8月1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省人大常委会曾于2012年、2018年两次修改过我省物业管理条例,今年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此次新条例,充分贯彻落实民法典,立足省情,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之处进行修改,同时着力解决物业服务与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不相适应问题。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住宅小区何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新条例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或者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委会组成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新条例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业主未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就住宅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征得业主同意,由村(居)委会代为管理。
有关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新条例为此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
新条例为保障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作出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为提升上述规定的可操作性,新条例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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