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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布3起公租房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房产交易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8.08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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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上城美域1座某单元,一人型,承租人陈某,因存在房产交易行为,于2019年由其资格审批部门台江区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台房〔2019〕610号文);取消资格后拒不腾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标签:   公租房  案例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8月8日,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度‘点题整治’典型案例的公开 ”。公布了三起案例中,涉及了违规房产交易和违规空置行为。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关于信息公开要求,现对截至2022年底“点题整治”处置的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案例一(违规房产交易):

  上城美域1座某单元,一人型,承租人陈某,因存在房产交易行为,于2019年由其资格审批部门台江区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台房〔2019〕610号文);取消资格后拒不腾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2021闽0104民初3273号)结果如下:

  一、租赁关系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二、腾空并返还上城美域1座房产;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合同租金即693.1元/月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的租金,按市场租金即1779.96元/月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四、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2479元归甲方所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负担。

  该户判决后不主动执行,2022年由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陈某于2022年6月履行一审判决全部结果,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1685.96元及迟延支付利息1111.95元;诉讼收回款项(按判决项目)共22797.91元,至此结案。

  案例二(违规空置):

  远东丽景2座某单元,承租人张某某,共同承租人张某,因无正当理由空置房产超过6个月,于2019年由其资格审批部门台江区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台房〔2019〕379号文);取消资格后拒不腾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2020闽0111民初333号)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三、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原合同租金即每月560.6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的当月止的租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按市场租金即每月1541.65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四、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日3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

  该户判决后不主动执行,2022年由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陈某于2022年9月履行上述一审判决全部结果,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3230.88元,违约金3360元,迟延利息1679.54元;诉讼收回款项(按判决项目)共33270.42元,至此结案。

  案例三(违规空置):

  恒宇国际公园11座某单元,一人型,承租人林某,因无正当理由空置房产超过6个月,于2019年由其资格审批部门仓山区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仓房〔2019〕579号文);取消资格后拒不腾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2021闽0111民初3189号)结果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二、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三、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市场租金即1457.82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已支付的占用费已予扣除);四、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083元归原告所有。

  该户判决后不主动执行,2022年由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陈某于2022年9月履行上述一审判决全部结果,并支付房屋占用费37562.52元和迟延利息1847.67元,诉讼收回款项(按判决项目)共39310.19元,至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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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8月8日,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度‘点题整治’典型案例的公开 ”。公布了三起案例中,涉及了违规房产交易和违规空置行为。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关于信息公开要求,现对截至2022年底“点题整治”处置的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案例一(违规房产交易):

  上城美域1座某单元,一人型,承租人陈某,因存在房产交易行为,于2019年由其资格审批部门台江区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台房〔2019〕610号文);取消资格后拒不腾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2021闽0104民初3273号)结果如下:

  一、租赁关系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二、腾空并返还上城美域1座房产;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合同租金即693.1元/月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的租金,按市场租金即1779.96元/月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四、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2479元归甲方所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负担。

  该户判决后不主动执行,2022年由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陈某于2022年6月履行一审判决全部结果,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1685.96元及迟延支付利息1111.95元;诉讼收回款项(按判决项目)共22797.91元,至此结案。

  案例二(违规空置):

  远东丽景2座某单元,承租人张某某,共同承租人张某,因无正当理由空置房产超过6个月,于2019年由其资格审批部门台江区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台房〔2019〕379号文);取消资格后拒不腾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2020闽0111民初333号)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三、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原合同租金即每月560.6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的当月止的租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按市场租金即每月1541.65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四、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日3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

  该户判决后不主动执行,2022年由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陈某于2022年9月履行上述一审判决全部结果,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3230.88元,违约金3360元,迟延利息1679.54元;诉讼收回款项(按判决项目)共33270.42元,至此结案。

  案例三(违规空置):

  恒宇国际公园11座某单元,一人型,承租人林某,因无正当理由空置房产超过6个月,于2019年由其资格审批部门仓山区房管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仓房〔2019〕579号文);取消资格后拒不腾退,由公租房合同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2021闽0111民初3189号)结果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二、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三、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市场租金即1457.82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已支付的占用费已予扣除);四、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083元归原告所有。

  该户判决后不主动执行,2022年由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陈某于2022年9月履行上述一审判决全部结果,并支付房屋占用费37562.52元和迟延利息1847.67元,诉讼收回款项(按判决项目)共39310.19元,至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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