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正案充分贯彻落实民法典,立足省情,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之处进行修改,同时着力解决物业服务与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不相适应问题,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18年全面修订之后,我省再次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有关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修正案根据民法典规定,提高了业主参与共同事项决定的人数比例,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物业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使用维修资金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正案根据民法典规定,还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进行了细化,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此次修正案着力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业主委员会作出涉及业主权益或者基层治理事项的决定,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明确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作出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处理办法;同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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