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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地产再成“失信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7.26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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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2年7月12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中国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887万余元,这是万达地产今年4月因未履行2.45亿元后,再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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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7月12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中国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887万余元,这是万达地产今年4月因未履行2.45亿元后,再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河源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福新创建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下称“失信人”),涉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不久前,因涉及仲裁案件,上述公司已被强制执行1887万余元。

被执行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22)深国仲涉外调3676号;案号(2023)沪02执789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

各方共同确认,乙方、丁方尚欠甲方第四期股权转让款项金额为人民币肆亿肆仟伍佰伍拾万元(¥445,500,000.00)、尚欠甲方第五期股权转让款项金额为人民币肆亿肆仟伍佰伍拾万元(¥445,500,000.00)(以下合称“第四五期未付款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第四期款已逾期。

第二条

对于第四五期未付款项及第四期未付款项产生的利息、逾期补偿费用,各方同意按照如下支付方案进行:

2.1乙方承诺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282万元,其中交易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逾期补偿费用为人民币1,782万元。

2.2乙方承诺于2022年7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

2.3乙方承诺于2022年8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500万元。2.4各方经协商一致确认,如乙方按约履行2.1、2.2及2.3款约定,则自乙方向甲方支付2.1条所涉款项的次日起,第四五期未付款项的剩余部分(即人民币841,000,000.00元)按年化9%计算利息,甲方同意免除按原协议约定继续计算的乙方、丁方之违约责任。第四五期未付款项的剩余部分由乙方按本和解协议附件《第四五期未付款项付款方案》载明的金额及期限予以支付。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2.1、2.2、2.3款约定支付款项的,则各方恢复执行原协议项下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协议第八条中关于年化15%利息的相关约定不再适用。

第三条

乙方、丙方、丁方同意承担本次提请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甲方承担的律师费人民币500万元和仲裁费用(仲裁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前述费用由丙方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签署和解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丙方确认,对于乙方、丁方在本和解协议项下的付款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各方明确,乙方将本和解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支付至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和解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但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外汇支付。乙方根据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后,各方基于第四五期未付款项的权利义务终结。

第六条

根据约定,丙方持有的3#、5#、6#地解协块为乙方需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乙丙方处置该三块地块应当经甲方同意或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鉴于目前乙方已支付部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故各方同意仅以其中的3#、6#地块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乙丙方处置该两块地块应当经甲方同意或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地不再列为抵押担保财产范围之列,乙方、丙方对5#的处置也无需经甲方同意。现各方同意,在乙丙方按和解协约定支付完毕第三期款项后,丙方持有的3#、6#地块继续为乙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第四五期款项担保,乙丙方使用3#、6#地块融资或开发的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可视款项支付情况逐步解除担保,具体可视情况协商。

第七条

如乙丁方按期支付第2.1款约定的款项,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将所持有丙方的23%股权转让给乙方;如乙丁方按本和解协议附件《第四五期未付款项付款方案》支付至第32期款项(支付时间:2025年1月27日),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将持有丙方的10%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八条

各方同意,如乙方、丁方未按本和解协议附件《第四五期未付款项付款方案》载明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的,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乙方、丁方应付未付款项部分的利息按照年化15%计算。第九条若乙方、丁方逾期付款,或违反本和解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和解协议》逾期支付第三期款项,甲方有○权根据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径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乙方、丙方、丁方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万达地产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约40.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曲晓东,由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和富泰(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98.7%、1.3%,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由万达百货100%持股,万达百货集团前身则是早年被王健林收购的在香港注册的迪讯投资。

  7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显示,该法院于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依旧是中华富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达地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仲裁一案,因万达地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法院下发限制消费令。法定代表人为曲晓东,也成为限制消费人员。

 

  根据天眼查显示,截至7月26日,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法律诉讼17条,涉案总金额119.428102万元;开庭公告118条,立案信息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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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7月12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中国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887万余元,这是万达地产今年4月因未履行2.45亿元后,再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河源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福新创建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下称“失信人”),涉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不久前,因涉及仲裁案件,上述公司已被强制执行1887万余元。

被执行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22)深国仲涉外调3676号;案号(2023)沪02执789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

各方共同确认,乙方、丁方尚欠甲方第四期股权转让款项金额为人民币肆亿肆仟伍佰伍拾万元(¥445,500,000.00)、尚欠甲方第五期股权转让款项金额为人民币肆亿肆仟伍佰伍拾万元(¥445,500,000.00)(以下合称“第四五期未付款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第四期款已逾期。

第二条

对于第四五期未付款项及第四期未付款项产生的利息、逾期补偿费用,各方同意按照如下支付方案进行:

2.1乙方承诺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282万元,其中交易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逾期补偿费用为人民币1,782万元。

2.2乙方承诺于2022年7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

2.3乙方承诺于2022年8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500万元。2.4各方经协商一致确认,如乙方按约履行2.1、2.2及2.3款约定,则自乙方向甲方支付2.1条所涉款项的次日起,第四五期未付款项的剩余部分(即人民币841,000,000.00元)按年化9%计算利息,甲方同意免除按原协议约定继续计算的乙方、丁方之违约责任。第四五期未付款项的剩余部分由乙方按本和解协议附件《第四五期未付款项付款方案》载明的金额及期限予以支付。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2.1、2.2、2.3款约定支付款项的,则各方恢复执行原协议项下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协议第八条中关于年化15%利息的相关约定不再适用。

第三条

乙方、丙方、丁方同意承担本次提请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甲方承担的律师费人民币500万元和仲裁费用(仲裁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前述费用由丙方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签署和解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丙方确认,对于乙方、丁方在本和解协议项下的付款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各方明确,乙方将本和解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支付至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和解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但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外汇支付。乙方根据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后,各方基于第四五期未付款项的权利义务终结。

第六条

根据约定,丙方持有的3#、5#、6#地解协块为乙方需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乙丙方处置该三块地块应当经甲方同意或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鉴于目前乙方已支付部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故各方同意仅以其中的3#、6#地块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乙丙方处置该两块地块应当经甲方同意或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地不再列为抵押担保财产范围之列,乙方、丙方对5#的处置也无需经甲方同意。现各方同意,在乙丙方按和解协约定支付完毕第三期款项后,丙方持有的3#、6#地块继续为乙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第四五期款项担保,乙丙方使用3#、6#地块融资或开发的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可视款项支付情况逐步解除担保,具体可视情况协商。

第七条

如乙丁方按期支付第2.1款约定的款项,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将所持有丙方的23%股权转让给乙方;如乙丁方按本和解协议附件《第四五期未付款项付款方案》支付至第32期款项(支付时间:2025年1月27日),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将持有丙方的10%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八条

各方同意,如乙方、丁方未按本和解协议附件《第四五期未付款项付款方案》载明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的,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乙方、丁方应付未付款项部分的利息按照年化15%计算。第九条若乙方、丁方逾期付款,或违反本和解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和解协议》逾期支付第三期款项,甲方有○权根据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径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乙方、丙方、丁方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万达地产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约40.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曲晓东,由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和富泰(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98.7%、1.3%,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由万达百货100%持股,万达百货集团前身则是早年被王健林收购的在香港注册的迪讯投资。

  7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显示,该法院于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依旧是中华富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达地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仲裁一案,因万达地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法院下发限制消费令。法定代表人为曲晓东,也成为限制消费人员。

 

  根据天眼查显示,截至7月26日,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法律诉讼17条,涉案总金额119.428102万元;开庭公告118条,立案信息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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