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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福建一公司被行政处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7.25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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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经本厅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厅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查,于2021年5月17日取得本厅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交了技术负责人陈志敏如下个人施工业绩:“2019-2020四川联通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综合专业)、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20-2022室内分布WLAN集成施工项目”。
标签:   建筑业  行政处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7月1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建罚字〔2023〕12号”。

 

    

  行政处罚书显示,被处罚人为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72843517Q;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鸿翔西路1888号2#大楼八层B室。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厅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查,于2021年5月17日取得福建省住建厅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在申请过程中,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技术负责人陈志敏如下个人施工业绩:“2019-2020四川联通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综合专业)、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20-2022室内分布WLAN集成施工项目”。

  经向业绩项目施工完成单位核实,陈志敏上述个人业绩不属实。以上事实有业绩项目所在施工完成单位核实结论等证据材料证明。

  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3年6月30日,福建省住建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3〕13号)并送达给其公司,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提交陈述书,对福建省住建厅所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无异议,要求酌情处理的请求无政策依据支持,福建省住建厅不予采纳。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审批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若该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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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7月1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建罚字〔2023〕12号”。

 

    

  行政处罚书显示,被处罚人为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72843517Q;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鸿翔西路1888号2#大楼八层B室。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厅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查,于2021年5月17日取得福建省住建厅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在申请过程中,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技术负责人陈志敏如下个人施工业绩:“2019-2020四川联通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综合专业)、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020-2022室内分布WLAN集成施工项目”。

  经向业绩项目施工完成单位核实,陈志敏上述个人业绩不属实。以上事实有业绩项目所在施工完成单位核实结论等证据材料证明。

  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3年6月30日,福建省住建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3〕13号)并送达给其公司,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提交陈述书,对福建省住建厅所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无异议,要求酌情处理的请求无政策依据支持,福建省住建厅不予采纳。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审批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若该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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