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小区业主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约定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外立面,否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进行更改或还原。装修过程中,黎某拆除了一楼飘窗、房屋南面的挡土墙,并拆改了室内一楼楼板。经鉴定,房屋存在明显的结构性损伤,但黎某未能完全整改到位。双方因此诉诸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黎某拆除一楼飘窗的行为破坏房屋外立面、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对地下停车场的防水层产生影响,拆改室内一楼楼板的行为则对房屋造成结构性损伤。原告要求其停止违规暴力装修、停止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上述三处建筑部位予以恢复的诉求合理合法。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自行恢复两处建筑部位,与之相关的两项诉求不再处理,但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影响相应地下公共停车场的防水层,应完成对防水层的修复并以防水测试确认修复情况。
案例点睛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