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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公司在夜间违规施工被罚两万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6.15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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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日前,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仓山区盖山路某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且工地四周未张贴相关证明材料。
标签:   违规  施工

  日前,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仓山区盖山路某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且工地四周未张贴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询问调查,该项目工地负责人承认为赶工期而连夜施工,施工前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违规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海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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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仓山区盖山路某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且工地四周未张贴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询问调查,该项目工地负责人承认为赶工期而连夜施工,施工前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违规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海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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