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5月26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侯官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闽侯上街镇侯官大道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上街镇侯官大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选址红线图为准),闽侯县房屋征收中心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马江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上街六桥老人活动中心二楼)。
据悉,上街镇侯官大道工程项目为省级重点项目,道路起点为国宾大道与邱阳东路交叉口,终点连接至省委党校上街校区1号路。
修建长度约1.46公里,规划宽度4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及照明工程和景观绿化工程等附属工程。
该项目总投资约52097.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8949.31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42634.07万元、预备费514.12万元。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福州市首邑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西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来,随着侯官大道建成后,将串联高校与侯官智能小镇片区、省委党校片区、科创大道片区,有效完善片区交通配套,方便周边群众出行,带动沿线用地开发,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侯官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侯官大道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2〕1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规程》(侯政文〔2012〕130号)及《乌龙江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侯政文〔2018〕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征收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
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
1.住宅用房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就进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加10%公摊奖励面积(最多不超过5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面积)的,可增加15㎡进行安置。
2.营业性用房
由被征收人选择对接安置的营业性房源进行安置。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已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补偿办法和奖励办法
(一)单元住宅用房
2
1.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计算方法: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地块的区位评估价6516元/㎡+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1)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①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区位价的搬迁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区位价的搬迁奖励。
②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另给予30%区位价的补偿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另给予15%区位价的补偿奖励。
(2)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补助。10%公摊补助部份计算金额包括被征收地块区位价、建安成本差价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3)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含安家补贴(仅适用货币补偿)、搬家补助费、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仅适用货币补偿)、附属物补偿、二次装修补偿等。
①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②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附属物按照(表五)进行计算补偿金额。
2.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市场评估,则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市场分户评估价由上街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5%计算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奖励。
(二)营业性用房
1.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计算办法: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营业性用房区位评估价23733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室内二次装修补偿金额。
营业性用房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再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市场评估,则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市场分户评估价由上街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分户评估价的5%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再给予营业性用房分户评估价的5%奖励。
(三)以上房屋超出合法面积部分的补偿处置办法超出合法面积部分房屋的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上街镇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层数、结构、面积、性质、权属等认定具体工作,严禁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对于该部分房屋的认定,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上街镇核定后按以下标准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
1.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建安货币补助。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认定建筑面积×年限折算标准×[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1)年限折算标准:
①在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前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80%。
②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5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50%。
(2)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①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②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3)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2.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货币补助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建筑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1)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①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②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2)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3.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盖顶房)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三)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四)后的80%进行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4.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建造的房屋(以2018年3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安置。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5.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五、产权调换结算
(一)住宅用房产权结算
1.安置房的地点及评估单价
(1)安置地点:梅园安商房;
(2)评估单价:在协商期限内,被征收户选择整体区位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按评估单价11475元/㎡计价结算;被征收户选择分户评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也应按照相应分户评估后进行计价结算。
2.安置房结算
(1)安置房产权调换缴交差价款=实际安置面积×安置房单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
(2)上靠标准房型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因上靠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需增加15㎡进行安置的,增加部分价格按评估单价1.1倍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不予上靠上调。
(3)安置房房源面积以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4)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屋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助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5)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0.9倍补缴购房款。
(6)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多于安置房购房款(不计层次调节)的,多出部分金额可在被征收房屋封房后可先予发放。
(二)营业性用房产权结算
1.安置房的地点及评估单价
(1)安置地点:浦兴新苑安商房经营性用房;
(2)评估单价:在协商期限内,被征收户选择整体区位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营业性用房单价按评估单价25358元/㎡计价结算;被征收户选择分户评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对接安置的营业性用房单价也应按照相应分户评估后进行计价结算。
2.营业性用房结算
(1)营业性用房产权调换缴交差价款=实际安置面积×营业性用房单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2)营业性用房房源面积以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后款项多退少补(三)国有出让地上被征收房屋,该房屋的回迁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交易,免缴1710元/㎡的差价款。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住宅
1.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
2.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二)营业性用房
1.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月79元/㎡计取,发放时间从封房之日起至交房当月,最多不超过一年。
2.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和搬入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一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3.停产停业补助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40元/㎡·月计取,发放时间从封房之日起至交房当月,最多不超过一年。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形式告知。
八、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搬迁,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房屋征收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
2.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3.被征收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4.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征收工作纪律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务,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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