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5月23日,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2023年第一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出让一宗位于甘蔗街道的36.31亩住宅用地。
拍卖活动将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上午9:30,在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第一开标室)进行。
宗地编号2023-1号,位于甘蔗街道化龙、三英村旧改二期,占地面积24207平米(折合36.31亩),其中实用地面积20749平方米(合31.12亩),公共绿地面积3458平方米(合5.19亩,不计入经济技术指标),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确定为准。
地块位置图
总计容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不小于149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R2),容积率1.0<FAR≤2.8;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建筑限高21米<H≤80米。
该地块竞买保证金为5460万元,起始价27300万元。海西房产网按容积率上限2.8测算,该地块起始楼面价为4027.76元/平米。
地块实拍图
本宗地商品住宅销售备案均价不超过17003元/平方米。沿本宗地块西侧和南侧应退让约10米城市公共绿化带,对外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公共绿化带建设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人民币,要求竞得人在上报项目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同时上报公共绿化带的设计方案并先行施工建设。在办理本出让宗地不动产权证时该公共绿化用地不予登记发证,若今后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使用该公共绿化用地及地上物时不予补偿。
此外,机动车主出入口应设置于西侧规划路,同时应符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相关规定。
本项目如建设立体生态住宅,应按闽侯县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CJ202300032号)执行;要求本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具体按县住建局(侯建函〔2023〕119号)规定要求执行。
“立体生态住宅”又称“第四代住宅”,是一种将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实践,形成层层有街巷、户户有庭院的建筑形式。
目前福州主城区已有约10个立体生态住宅,其中台江区3个,分别为国贸天琴湾、国贸天琴樾和建发璞云;仓山区2个,为建发缦云、榕发麓里云筑;晋安区2个,为保利国贸天琴湖、榕发誉湖郡。此外马尾区有中建元亨府;长乐区有国子甲第;连江县有融旷·明豪|江山云起。
宗地2023-1号如建设立体生态住宅,这也意味着,该地块将成为闽侯县的首个立体生态住宅。
其他事项:
1.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次土地公开出让活动的出让人,拍卖现场由福建省晨至信拍卖行有限公司组织。
2.拍卖竞价方式:本宗地拍卖竞价采用“限房价、控地价、公开摇号”方式,即地块设定最高限价40000万元,竞买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报价达到最高限价后,不再接受更高报价,且有其他竞买人愿意接受该最高限制地价,则竞买方式转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受让人。凡接受最高限制地价的竞买人均可申请继续参与摇号,并将最终摇中者确定为受让人。
3.给付成交价款方式:上述宗地受让人应于2023年7月27日前(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下50%土地成交价款应于2023年9月27日前(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支付土地成交价款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应纳入征收机关指定国库账户。
4.上述宗地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5460万元),成交后自动转抵竞得地块的土地成交价款。
5.宗地交地、开竣工时间:上述宗地交地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1个月内(2023年10月27日前)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宗地的受让人应在2024年7月27日之前(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应在2027年7月27日之前(双方认定的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6.竞得人必须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
7.本宗地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按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国家部委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必须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根据榕政办〔2016〕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该条件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8.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置(包括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承接项目等)。今后如果有出台新政策,届时将按新出台政策文件执行。
9.本宗地竞得人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价外加价违规销售、不得捆绑精装修销售、不得捆绑车位销售、不得利用“学区房”炒作、销售合同不得含有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作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等霸王条款。
10.为加强房地产购地资金的监管,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切实防范风险,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求竞买人必须提供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不属于通过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的书面承诺书方可报名。如果出让成交后查实竞得人所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属于上述融资资金的,已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予以解除,原缴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1.闽侯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侯政办〔2020〕134号)文件精神,对出让宗地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在本县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县住建局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情形,将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闽建〔2018〕10号)、《闽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侯政办〔2020〕13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效能,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及时兑付索赔金额,可允许房地产企业凭本县范围内中资大、中型银行(具体以人行公布的名单为准)出具的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70%。与此同时,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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