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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66万㎡房屋、涉及3550户!福州巨无霸项目启动征迁

——补偿方案出炉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4.24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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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4月19日,福州市晋安区发布三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号、4号、5号)。三则公告针对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项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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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4月19日,福州市晋安区发布三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号、4号、5号)。

  三则公告针对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项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三幅地块涉及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桂山村、郭前村、磐石村、西园村,合计征收50.3139公顷集体土地(754.7亩)。

  根据微信公众“今日晋安”报道,4月20日上午,新店东片旧屋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区政府副区长刘通出席会议。

  会上,新店镇党政主要领导对项目征收工作作具体部署,区领导为西园、桂山、后山、磐石、郭前5个村党员攻坚队授旗。

  新店东片区旧屋区改造项目位于火车站周边涉及西园、后山、桂山、郭前、盘石等5个村共3550户,征收66万平方米房屋。

  根据工作安排,今起至4月26日为宣传期,4月27至5月31日为第一签约期,6月1日至6月10日为第二签约期,6月11日至6月15日为第三签约期。

  福州市、晋安区高度重视此次征收工作。目前已调拨大批现房用于安置使用,满足群众的安置需求。

  接下来,晋安区将以“快准实好”工作作风要求,主动作为、创新作为、高效作为、马上作为,确保按计划完成征收任务。

  以下是详细信息:

  新店片区棚改项目K地块征地23.944公顷

  为实施福州市晋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4月19日,福州市晋安区发布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号)。

  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位于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桂山村,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拟征收集体土地23.9440公顷,其中:新店镇桂山村水浇地0.0752公顷、旱地0.3755公顷、果园0.0763公顷、乔木林地0.5903公顷、其他林地0.0008公顷、其他草地0.0657公顷、村庄16.0238公顷、特殊用地0.0126公顷、农村道路0.4661公顷、沟渠0.0109公顷、设施农用地0.7126公顷;新店镇后山村水浇地0.0566公顷、旱地0.0250公顷、果园0.0369公顷、其他林地0.0001公顷、村庄5.2256公顷、农村道路0.0548公顷、沟渠0.0034公顷、河流水面0.1318公顷。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桂山村2.3860公顷、后山村0.3086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为村集体。

   补偿标准: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店镇后山村、桂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

  2、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557人(其中劳动力1064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建设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370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地点及销售均价(对接价)

  期房:

  就地就近,销售均价17066元/㎡。

  准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新城卓越公馆,销售均价15948元/㎡;
  三迪枫丹雅筑(一区),销售均价16300元/㎡。

  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盈福雅苑(盈福壹號),销售均价14860元/㎡;
  榕发夏荷郡,销售均价15948元/㎡;
  新榕金秀郡(金岚秀山),销售均价16218元/㎡;
  世茂理想城一期、二期,销售均价13641元/㎡;
  熙悦府,销售均价13641元/㎡;
  三迪枫丹雅筑(二区),对接价15340元/㎡;
  旭辉龙栖公馆(一区),对接价15948元/㎡;
  旭辉龙栖公馆(二区),对接价15948元/㎡;
  世茂云图三期,对接价16300元/㎡。

  现房(配建):

  领湖花园(建发央著),对接价17895元/㎡;
  鲁能花园二期,对接价18464元/㎡;
  杨庭花园,对接价待定;
  金辉珑岳花园一区,对接价16760元/㎡。

  现房(统建房):

  浮村新城一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浮村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崇安佳园,评估对接价13970元/㎡,市场评估价18900元/㎡;
  奇山新苑,评估对接价16350元/㎡,市场评估价17017元/㎡;
  汇景佳园,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战峰雅苑,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祥园新苑,评估对接价15500元/㎡,市场评估价19730元/㎡;
  磐石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200元/㎡,优惠价13770元/㎡,市场价18800元/㎡;
  浮村佳园,评估对接价16600元/㎡,优惠价14110元/㎡,市场价20100元/㎡;
  象峰新苑,评估对接价14580元/㎡,优惠价12393元/㎡,市场价18700元/㎡;
  西园佳园,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2665元/㎡,市场价18400元/㎡;
  西园雅居,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1920元/㎡,市场价18400元/㎡。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三)存量统建安置房价格优惠

  1、对于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存量统建安置房,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13266元/㎡+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并入产权面积计算区位补偿、货币奖励,并给予优惠补差奖励1900元/㎡,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1.沿后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84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桂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76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06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2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玄南岭路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360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西园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4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7.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6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8.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32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9.西园郭前磐石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5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1、补助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成套集资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21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对于2004年10月26前由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本村人购买的,可分别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点第1、2项补偿,但不得分户;非本村人购买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外,另按购房指标面积给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15%的补助。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确认。

  2、购房标准。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数配给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户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户籍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户75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予增房。

  3、购房价格。建造人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均价)的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的8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本市范围,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4、过渡补助。正常过渡期限(36个月)内不发放过渡费,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小于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23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征收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3万元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2017〕89号文标准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综〔2020〕224号文件调整为3800元/㎡。

  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新店片区棚改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征地10.2088公顷

  为实施福州市晋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4月19日,福州市晋安区发布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4号)。

  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郭前村、磐石村、西园村,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拟征收集体土地10.2088公顷,其中:新店镇西园村水浇地1.8727公顷、果园0.0088公顷、乔木林地0.0068公顷、沟渠0.1079公顷、农村道路0.06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048公顷、村庄3.8577公顷;新店镇磐石村旱地0.0084公顷、乔木林地0.4160公顷、其他林地0.0220公顷、特殊用地0.0012公顷、村庄1.8176公顷;新店镇郭前村乔木林地0.1203公顷、其他林地0.0125公顷、轨道交通用地0.0039公顷、特殊用地0.0480公顷、村庄1.8336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西园村2.0676公顷、磐石村0.4476公顷、郭前村0.1847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为村集体。

   补偿标准: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店镇郭前村、磐石村、西园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

  2、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120人(其中劳动力797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建设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370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地点及销售均价(对接价)

  期房:

  就地就近,销售均价17066元/㎡。

  准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新城卓越公馆,销售均价15948元/㎡;
  三迪枫丹雅筑(一区),销售均价16300元/㎡。

  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盈福雅苑(盈福壹號),销售均价14860元/㎡;
  榕发夏荷郡,销售均价15948元/㎡;
  新榕金秀郡(金岚秀山),销售均价16218元/㎡;
  世茂理想城一期、二期,销售均价13641元/㎡;
  熙悦府,销售均价13641元/㎡;
  三迪枫丹雅筑(二区),对接价15340元/㎡;
  旭辉龙栖公馆(一区),对接价15948元/㎡;
  旭辉龙栖公馆(二区),对接价15948元/㎡;
  世茂云图三期,对接价16300元/㎡。

  现房(配建):

  领湖花园(建发央著),对接价17895元/㎡;
  鲁能花园二期,对接价18464元/㎡;
  杨庭花园,对接价待定;
  金辉珑岳花园一区,对接价16760元/㎡。

  现房(统建房):

  浮村新城一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浮村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崇安佳园,评估对接价13970元/㎡,市场评估价18900元/㎡;
  奇山新苑,评估对接价16350元/㎡,市场评估价17017元/㎡;
  汇景佳园,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战峰雅苑,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祥园新苑,评估对接价15500元/㎡,市场评估价19730元/㎡;
  磐石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200元/㎡,优惠价13770元/㎡,市场价18800元/㎡;
  浮村佳园,评估对接价16600元/㎡,优惠价14110元/㎡,市场价20100元/㎡;
  象峰新苑,评估对接价14580元/㎡,优惠价12393元/㎡,市场价18700元/㎡;
  西园佳园,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2665元/㎡,市场价18400元/㎡;
  西园雅居,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1920元/㎡,市场价18400元/㎡。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三)存量统建安置房价格优惠

  1、对于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存量统建安置房,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13266元/㎡+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并入产权面积计算区位补偿、货币奖励,并给予优惠补差奖励1900元/㎡,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1.沿后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84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桂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76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06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2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玄南岭路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360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西园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4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7.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6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8.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32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9.西园郭前磐石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5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1、补助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成套集资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21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对于2004年10月26前由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本村人购买的,可分别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点第1、2项补偿,但不得分户;非本村人购买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外,另按购房指标面积给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15%的补助。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确认。

  2、购房标准。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数配给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户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户籍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户75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予增房。

  3、购房价格。建造人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均价)的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的8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本市范围,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4、过渡补助。正常过渡期限(36个月)内不发放过渡费,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小于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23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征收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3万元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2017〕89号文标准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综〔2020〕224号文件调整为3800元/㎡。

  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新店片区棚改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征地16.1611公顷

  为实施福州市晋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4月19日,方式晋安区发布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5号)。

  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后山村、桂山村,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拟征收集体土地16.1611公顷,其中:新店镇西园村其他林地0.0011公顷、村庄1.3491公顷;新店镇桂山村水田0.0007公顷、水浇地0.0163公顷、旱地0.0111公顷、果园0.2075公顷、乔木林地0.0078公顷、其他林地0.0275公顷、农村道路0.0311公顷、设施农用地0.0132公顷、坑塘水面0.0115公顷、村庄0.4184公顷;新店镇后山村水田0.0243公顷、水浇地0.6425公顷、旱地0.8804公顷、果园1.5502公顷、乔木林地0.1496公顷、其他林地0.9595公顷、其他草地0.0980公顷、沟渠0.0076公顷、农村道路0.335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18公顷、坑塘水面0.5210公顷、河流水面0.8695公顷、特殊用地0.0221公顷、村庄8.004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西园村0.0011公顷、桂山村0.3267公顷、后山村6.0617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为村集体。

   补偿标准: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店镇西园村、后山村、桂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

  2、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04人(其中劳动力518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建设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370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地点及销售均价(对接价)

  期房:

  就地就近,销售均价17066元/㎡。

  准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新城卓越公馆,销售均价15948元/㎡;
  三迪枫丹雅筑(一区),销售均价16300元/㎡。

  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盈福雅苑(盈福壹號),销售均价14860元/㎡;
  榕发夏荷郡,销售均价15948元/㎡;
  新榕金秀郡(金岚秀山),销售均价16218元/㎡;
  世茂理想城一期、二期,销售均价13641元/㎡;
  熙悦府,销售均价13641元/㎡;
  三迪枫丹雅筑(二区),对接价15340元/㎡;
  旭辉龙栖公馆(一区),对接价15948元/㎡;
  旭辉龙栖公馆(二区),对接价15948元/㎡;
  世茂云图三期,对接价16300元/㎡。

  现房(配建):

  领湖花园(建发央著),对接价17895元/㎡;
  鲁能花园二期,对接价18464元/㎡;
  杨庭花园,对接价待定;
  金辉珑岳花园一区,对接价16760元/㎡。

  现房(统建房):

  浮村新城一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浮村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崇安佳园,评估对接价13970元/㎡,市场评估价18900元/㎡;
  奇山新苑,评估对接价16350元/㎡,市场评估价17017元/㎡;
  汇景佳园,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战峰雅苑,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祥园新苑,评估对接价15500元/㎡,市场评估价19730元/㎡;
  磐石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200元/㎡,优惠价13770元/㎡,市场价18800元/㎡;
  浮村佳园,评估对接价16600元/㎡,优惠价14110元/㎡,市场价20100元/㎡;
  象峰新苑,评估对接价14580元/㎡,优惠价12393元/㎡,市场价18700元/㎡;
  西园佳园,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2665元/㎡,市场价18400元/㎡;
  西园雅居,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1920元/㎡,市场价18400元/㎡。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三)存量统建安置房价格优惠

  1、对于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存量统建安置房,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13266元/㎡+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并入产权面积计算区位补偿、货币奖励,并给予优惠补差奖励1900元/㎡,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1.沿后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84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桂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76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06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2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玄南岭路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360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西园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4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7.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6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8.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32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9.西园郭前磐石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5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1、补助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成套集资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21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对于2004年10月26前由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本村人购买的,可分别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点第1、2项补偿,但不得分户;非本村人购买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外,另按购房指标面积给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15%的补助。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确认。

  2、购房标准。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数配给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户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户籍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户75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予增房。

  3、购房价格。建造人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均价)的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的8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本市范围,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4、过渡补助。正常过渡期限(36个月)内不发放过渡费,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小于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23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征收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3万元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2017〕89号文标准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综〔2020〕224号文件调整为3800元/㎡。

  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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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4月19日,福州市晋安区发布三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号、4号、5号)。

  三则公告针对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项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三幅地块涉及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桂山村、郭前村、磐石村、西园村,合计征收50.3139公顷集体土地(754.7亩)。

  根据微信公众“今日晋安”报道,4月20日上午,新店东片旧屋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区政府副区长刘通出席会议。

  会上,新店镇党政主要领导对项目征收工作作具体部署,区领导为西园、桂山、后山、磐石、郭前5个村党员攻坚队授旗。

  新店东片区旧屋区改造项目位于火车站周边涉及西园、后山、桂山、郭前、盘石等5个村共3550户,征收66万平方米房屋。

  根据工作安排,今起至4月26日为宣传期,4月27至5月31日为第一签约期,6月1日至6月10日为第二签约期,6月11日至6月15日为第三签约期。

  福州市、晋安区高度重视此次征收工作。目前已调拨大批现房用于安置使用,满足群众的安置需求。

  接下来,晋安区将以“快准实好”工作作风要求,主动作为、创新作为、高效作为、马上作为,确保按计划完成征收任务。

  以下是详细信息:

  新店片区棚改项目K地块征地23.944公顷

  为实施福州市晋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4月19日,福州市晋安区发布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号)。

  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位于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桂山村,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拟征收集体土地23.9440公顷,其中:新店镇桂山村水浇地0.0752公顷、旱地0.3755公顷、果园0.0763公顷、乔木林地0.5903公顷、其他林地0.0008公顷、其他草地0.0657公顷、村庄16.0238公顷、特殊用地0.0126公顷、农村道路0.4661公顷、沟渠0.0109公顷、设施农用地0.7126公顷;新店镇后山村水浇地0.0566公顷、旱地0.0250公顷、果园0.0369公顷、其他林地0.0001公顷、村庄5.2256公顷、农村道路0.0548公顷、沟渠0.0034公顷、河流水面0.1318公顷。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桂山村2.3860公顷、后山村0.3086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为村集体。

   补偿标准: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店镇后山村、桂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

  2、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557人(其中劳动力1064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建设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370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地点及销售均价(对接价)

  期房:

  就地就近,销售均价17066元/㎡。

  准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新城卓越公馆,销售均价15948元/㎡;
  三迪枫丹雅筑(一区),销售均价16300元/㎡。

  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盈福雅苑(盈福壹號),销售均价14860元/㎡;
  榕发夏荷郡,销售均价15948元/㎡;
  新榕金秀郡(金岚秀山),销售均价16218元/㎡;
  世茂理想城一期、二期,销售均价13641元/㎡;
  熙悦府,销售均价13641元/㎡;
  三迪枫丹雅筑(二区),对接价15340元/㎡;
  旭辉龙栖公馆(一区),对接价15948元/㎡;
  旭辉龙栖公馆(二区),对接价15948元/㎡;
  世茂云图三期,对接价16300元/㎡。

  现房(配建):

  领湖花园(建发央著),对接价17895元/㎡;
  鲁能花园二期,对接价18464元/㎡;
  杨庭花园,对接价待定;
  金辉珑岳花园一区,对接价16760元/㎡。

  现房(统建房):

  浮村新城一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浮村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崇安佳园,评估对接价13970元/㎡,市场评估价18900元/㎡;
  奇山新苑,评估对接价16350元/㎡,市场评估价17017元/㎡;
  汇景佳园,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战峰雅苑,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祥园新苑,评估对接价15500元/㎡,市场评估价19730元/㎡;
  磐石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200元/㎡,优惠价13770元/㎡,市场价18800元/㎡;
  浮村佳园,评估对接价16600元/㎡,优惠价14110元/㎡,市场价20100元/㎡;
  象峰新苑,评估对接价14580元/㎡,优惠价12393元/㎡,市场价18700元/㎡;
  西园佳园,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2665元/㎡,市场价18400元/㎡;
  西园雅居,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1920元/㎡,市场价18400元/㎡。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三)存量统建安置房价格优惠

  1、对于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存量统建安置房,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13266元/㎡+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并入产权面积计算区位补偿、货币奖励,并给予优惠补差奖励1900元/㎡,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1.沿后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84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桂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76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06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2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玄南岭路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360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西园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4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7.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6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8.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32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9.西园郭前磐石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5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1、补助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成套集资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21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对于2004年10月26前由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本村人购买的,可分别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点第1、2项补偿,但不得分户;非本村人购买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外,另按购房指标面积给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15%的补助。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确认。

  2、购房标准。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数配给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户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户籍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户75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予增房。

  3、购房价格。建造人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均价)的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的8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本市范围,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4、过渡补助。正常过渡期限(36个月)内不发放过渡费,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小于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23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征收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3万元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2017〕89号文标准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综〔2020〕224号文件调整为3800元/㎡。

  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新店片区棚改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征地10.2088公顷

  为实施福州市晋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4月19日,福州市晋安区发布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4号)。

  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郭前村、磐石村、西园村,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拟征收集体土地10.2088公顷,其中:新店镇西园村水浇地1.8727公顷、果园0.0088公顷、乔木林地0.0068公顷、沟渠0.1079公顷、农村道路0.06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048公顷、村庄3.8577公顷;新店镇磐石村旱地0.0084公顷、乔木林地0.4160公顷、其他林地0.0220公顷、特殊用地0.0012公顷、村庄1.8176公顷;新店镇郭前村乔木林地0.1203公顷、其他林地0.0125公顷、轨道交通用地0.0039公顷、特殊用地0.0480公顷、村庄1.8336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西园村2.0676公顷、磐石村0.4476公顷、郭前村0.1847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为村集体。

   补偿标准: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店镇郭前村、磐石村、西园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

  2、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120人(其中劳动力797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一建设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370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地点及销售均价(对接价)

  期房:

  就地就近,销售均价17066元/㎡。

  准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新城卓越公馆,销售均价15948元/㎡;
  三迪枫丹雅筑(一区),销售均价16300元/㎡。

  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盈福雅苑(盈福壹號),销售均价14860元/㎡;
  榕发夏荷郡,销售均价15948元/㎡;
  新榕金秀郡(金岚秀山),销售均价16218元/㎡;
  世茂理想城一期、二期,销售均价13641元/㎡;
  熙悦府,销售均价13641元/㎡;
  三迪枫丹雅筑(二区),对接价15340元/㎡;
  旭辉龙栖公馆(一区),对接价15948元/㎡;
  旭辉龙栖公馆(二区),对接价15948元/㎡;
  世茂云图三期,对接价16300元/㎡。

  现房(配建):

  领湖花园(建发央著),对接价17895元/㎡;
  鲁能花园二期,对接价18464元/㎡;
  杨庭花园,对接价待定;
  金辉珑岳花园一区,对接价16760元/㎡。

  现房(统建房):

  浮村新城一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浮村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崇安佳园,评估对接价13970元/㎡,市场评估价18900元/㎡;
  奇山新苑,评估对接价16350元/㎡,市场评估价17017元/㎡;
  汇景佳园,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战峰雅苑,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祥园新苑,评估对接价15500元/㎡,市场评估价19730元/㎡;
  磐石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200元/㎡,优惠价13770元/㎡,市场价18800元/㎡;
  浮村佳园,评估对接价16600元/㎡,优惠价14110元/㎡,市场价20100元/㎡;
  象峰新苑,评估对接价14580元/㎡,优惠价12393元/㎡,市场价18700元/㎡;
  西园佳园,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2665元/㎡,市场价18400元/㎡;
  西园雅居,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1920元/㎡,市场价18400元/㎡。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三)存量统建安置房价格优惠

  1、对于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存量统建安置房,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13266元/㎡+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并入产权面积计算区位补偿、货币奖励,并给予优惠补差奖励1900元/㎡,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1.沿后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84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桂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76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06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2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玄南岭路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360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西园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4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7.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6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8.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32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9.西园郭前磐石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5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1、补助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成套集资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21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对于2004年10月26前由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本村人购买的,可分别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点第1、2项补偿,但不得分户;非本村人购买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外,另按购房指标面积给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15%的补助。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确认。

  2、购房标准。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数配给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户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户籍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户75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予增房。

  3、购房价格。建造人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均价)的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的8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本市范围,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4、过渡补助。正常过渡期限(36个月)内不发放过渡费,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小于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23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征收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3万元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2017〕89号文标准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综〔2020〕224号文件调整为3800元/㎡。

  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新店片区棚改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征地16.1611公顷

  为实施福州市晋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4月19日,方式晋安区发布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5号)。

  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后山村、桂山村,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拟征收集体土地16.1611公顷,其中:新店镇西园村其他林地0.0011公顷、村庄1.3491公顷;新店镇桂山村水田0.0007公顷、水浇地0.0163公顷、旱地0.0111公顷、果园0.2075公顷、乔木林地0.0078公顷、其他林地0.0275公顷、农村道路0.0311公顷、设施农用地0.0132公顷、坑塘水面0.0115公顷、村庄0.4184公顷;新店镇后山村水田0.0243公顷、水浇地0.6425公顷、旱地0.8804公顷、果园1.5502公顷、乔木林地0.1496公顷、其他林地0.9595公顷、其他草地0.0980公顷、沟渠0.0076公顷、农村道路0.335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18公顷、坑塘水面0.5210公顷、河流水面0.8695公顷、特殊用地0.0221公顷、村庄8.004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西园村0.0011公顷、桂山村0.3267公顷、后山村6.0617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为村集体。

   补偿标准: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店镇西园村、后山村、桂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

  2、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04人(其中劳动力518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新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K地块扩征地二建设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370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地点及销售均价(对接价)

  期房:

  就地就近,销售均价17066元/㎡。

  准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新城卓越公馆,销售均价15948元/㎡;
  三迪枫丹雅筑(一区),销售均价16300元/㎡。

  现房(安置型商品房):

  盈福雅苑(盈福壹號),销售均价14860元/㎡;
  榕发夏荷郡,销售均价15948元/㎡;
  新榕金秀郡(金岚秀山),销售均价16218元/㎡;
  世茂理想城一期、二期,销售均价13641元/㎡;
  熙悦府,销售均价13641元/㎡;
  三迪枫丹雅筑(二区),对接价15340元/㎡;
  旭辉龙栖公馆(一区),对接价15948元/㎡;
  旭辉龙栖公馆(二区),对接价15948元/㎡;
  世茂云图三期,对接价16300元/㎡。

  现房(配建):

  领湖花园(建发央著),对接价17895元/㎡;
  鲁能花园二期,对接价18464元/㎡;
  杨庭花园,对接价待定;
  金辉珑岳花园一区,对接价16760元/㎡。

  现房(统建房):

  浮村新城一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浮村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600元/㎡,市场评估价20500元/㎡;
  崇安佳园,评估对接价13970元/㎡,市场评估价18900元/㎡;
  奇山新苑,评估对接价16350元/㎡,市场评估价17017元/㎡;
  汇景佳园,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战峰雅苑,评估对接价15200元/㎡,市场评估价18700元/㎡;
  祥园新苑,评估对接价15500元/㎡,市场评估价19730元/㎡;
  磐石新城二区,评估对接价16200元/㎡,优惠价13770元/㎡,市场价18800元/㎡;
  浮村佳园,评估对接价16600元/㎡,优惠价14110元/㎡,市场价20100元/㎡;
  象峰新苑,评估对接价14580元/㎡,优惠价12393元/㎡,市场价18700元/㎡;
  西园佳园,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2665元/㎡,市场价18400元/㎡;
  西园雅居,评估对接价14900元/㎡,优惠价11920元/㎡,市场价18400元/㎡。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三)存量统建安置房价格优惠

  1、对于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存量统建安置房,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13266元/㎡+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266元/㎡×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并入产权面积计算区位补偿、货币奖励,并给予优惠补差奖励1900元/㎡,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1.沿后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84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桂山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762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06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2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玄南岭路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360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西园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4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7.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6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8.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932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9.西园郭前磐石片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15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99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沿后山村村道店面1849元/㎡,沿桂山村村道店面1762元/㎡,桂山后山片办公用房907元/㎡,桂山后山片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沿玄南岭路店面2360元/㎡,沿西园村村道店面1644元/㎡,沿磐石郭前村村道店面1670元/㎡,西园郭前磐石片办公用房932元/㎡,西园郭前磐石工业仓储用房1327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1、补助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成套集资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21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对于2004年10月26前由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本村人购买的,可分别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点第1、2项补偿,但不得分户;非本村人购买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外,另按购房指标面积给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15%的补助。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确认。

  2、购房标准。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数配给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户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户籍不在本村的,按“1人户45平方米,2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户75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予增房。

  3、购房价格。建造人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均价)的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的8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本市范围,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4、过渡补助。正常过渡期限(36个月)内不发放过渡费,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小于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23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征收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3万元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2017〕89号文标准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综〔2020〕224号文件调整为3800元/㎡。

  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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