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一晟 通讯员 林义挺 张艳华)以“双减”政策系情势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搬离租赁房屋,福州一教培机构被投资公司提起反诉。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据了解,2018年9月30日,福州某投资公司与一教培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教培学校承租投资公司所有的房屋用于教学、培训,租期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双减”政策出台后,该教培机构先后两次向相关投资公司发告知函,以“双减”政策出台属于情势变更为由,要求于2021年9月30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当年9月29日,投资公司复函称,在赔偿事宜谈妥前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教培学校有权处置租赁房屋内设备设施。在此情形下,教培学校未进行进一步协商确认,于2021年9月30日单方搬离案涉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2021年9月30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后投资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起解除。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减”政策属于情势变更事由,教培机构欲提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因此,教培机构以发函的方式单方解除合同,不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投资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起解除,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教培机构应向投资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903822.08元,并赔偿投资公司损失653657.04元;投资公司应向教培机构返还空调及新风系统。以上判决被市中院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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