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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一重大项目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3.20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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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该项目西起峰福铁路杜坞站,南连福州枢纽樟林站,向东北接入温福铁路透堡站,与可门作业区铁路支线贯通。线路全长72公里,总投资84.7亿元,项目工期54个月。线路主要由两段组成,其中杜坞至战坂至樟林段(闽侯段)全长22.68公里,战坂至透堡段全长39.151公里。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

  2023年3月16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县住建局单位《关于审定〈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侯建综〔2023〕148号)收悉,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你局上报的《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项目已于2022年11月22日正式动工,该项目西起峰福铁路杜坞站,南连福州枢纽樟林站,向东北接入温福铁路透堡站,与可门作业区铁路支线贯通。线路全长72公里,总投资84.7亿元,项目工期54个月。线路主要由两段组成,其中杜坞至战坂至樟林段(闽侯段)全长22.68公里,战坂至透堡段全长39.151公里。

  该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进海铁联运交通走廊建设,完善福州港港口集疏运体系,促进临港产业落地,全方位推动福州港高质量发展,助力福州港打造成为国际深水大港。

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新型城镇化战略,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为目标,加快推动荆溪镇建设,不断完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居住水平,切实保障民生。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文件。

三、房屋征收范围

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项目征地红线为准。

四、航拍图管理

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乡镇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结构、权属、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具体工作。对于福州市勘测院无法提供所需年限项目用地范围内航拍图的,认定工作小组应结合延后最接近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进行认定。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五、房屋征收补偿单价

根据我县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补偿单价主要用于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估算。本补偿单价适用于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六、被征收房屋成新率的评定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3-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集体土地证中占地面积属于滴水、天井、空埕、空地及池等不计建筑占地面积。

八、被征收房屋立户原则

(一)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三)无产权房屋立户原则。1.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以幢为计户单位进行补偿安置。2.原籍为项目红线范围内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务工、购房、服役、服刑等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出,后又在项目公告期前迁回原籍的非正式编制公职人员,且户籍未迁出本村时,在本村已建造无产权房屋,可予以使用。3.正式编制公职人员在无产权房屋认定中不予使用。4.已将户籍迁出本村外嫁女(不含已离婚外嫁女),后又申请投靠父母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不予使用。(四)夫妻合并安置原则。1.被征收人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2.在项目公告日期前夫妻已离婚的,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做出判决的,且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可不予合并计算。

九、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二)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无证件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不含10%公摊奖励)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不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相关政策;属于无房户、紧房户须安置的,应将无证房屋折算后的合法面积并入计算安置。

(三)产权调换:旧房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其计价标准合法面积部分按650元/㎡计价,公摊奖励面积部分按650元/㎡,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征收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公摊补助)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六)。(四)产权调换地点:具体以公告形式告知。房屋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为国有出让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格比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格高),安置房回迁分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若需上市交易应缴交产权证建筑面积的差价款1710元/㎡(出让地安置房与划拨地安置房之间差价款,但不计从回迁到上市交易这段时间安置房差价款产生的利息),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十、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一)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平均土地价格。国有划拨地及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楼面地价5539元/㎡。国有出让地上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楼面地价6093元/㎡。

(二)建安成本差价是指安置房建安成本(2200元/㎡)与等面积产权调换应交安置房款(650元/㎡)的差价。

(三)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四)成新率为房屋新旧程度(表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选择货币补偿,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予选择货币补偿,按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签约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十一、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费用补贴标准及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

(一)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按年、季度或月发放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过渡费发放基数=合法建筑面积-过渡房面积。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搬家补助费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三)安置房维修基金、物业费在交房之日起,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交,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十二、被征收住宅用房房屋合法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对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或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审批建筑面积已建部分按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无证属祖留但主体结构为土木、木结构的住宅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房屋按其产权证面积确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的10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十二条第(二)、(三)款执行。(二)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的1.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被征收人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的补偿安置标准:

(1)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在2006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5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2)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在2006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5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框架、砖混、砖木结构未建满三层的:

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之一的,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已建满一层以上(含一层)、在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未建的面积,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在原审批范围内已建满一层(含一层)但未建满三层部分按95%[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按9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4)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原未建满二层的:原审批建筑占地范围内已建满一层以上(含一层)但未建满二层部分(含二层)按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以上第(3)(4)点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之一2010年11月1日之前未建部分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重置价(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不予补助。未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金额=折算后合法面积×(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1200元/㎡+奖金)。

2.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证件范围内加层部分,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部分按本条第(三)款执行。以上情况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无证件的1.有证件部分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无证件部分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分,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除外,下同)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2)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8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3)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本条第(三)款第1点所列房屋对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超出的部分及六层以上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2.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结构无证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给予货币补助,不予安置,装修部分另行补助。

货币补助金额=认定建筑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室内二次装修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3)超过以上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3.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其它结构房屋(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按16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装修部分另行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4.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盖顶房)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以上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5.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建造的房屋(以2018年3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安置。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6.私营企业或个人租地建设住宅的补助

(1)对2013年11月1日前向所在乡镇、村居租地建设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建安补偿单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助不予安置,并给予800元/㎡奖励,装修部分另行补助。

(2)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所在乡镇、村居租地建设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即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140元/㎡奖励,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

(3)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向所在乡镇、村居租地建设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安置。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7.被征收房屋原址重建未经审批的:

(1)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占地面积属于滴水、天井、空埕、空地及池等除外,下同)未经审批在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改建或重建的房屋(因重新建房需注销证件而未注销的除外),并符合:

①四至不变;
②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③三层以下(含三层);
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90%[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按81%]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2)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经审批在2010年11月1日前已改建或重建满一层以上(含一层)但未建满二层部分(含二层)(因重新建房需注销证件而未注销的除外),并符合:
①四至不变;
②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

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90%(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按81%)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第二层未建安置,超出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3)原房屋因特殊原因倒塌或未经审批旧房拆除重建且持有原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因重新建房需注销证件而未注销的除外),并符合:
①四至不变;
②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90%(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按81%)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二层未建安置,超出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本条第

(三)款规定执行。

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以上(2)(3)点征收户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日之前未建部分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重置价(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未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金额=折算后合法面积×(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1200元/㎡+奖金)。

8.被征收房屋已缴交建房款未报批的:缴交的建房款指的是个人建房审批前期需缴交的相关费用如土地建房款、土地补偿款等,不含变相缴交的教育基金、土地再造费、罚没款、土地建房押金等。2006年8月26日之前缴交建房款,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无办理审批手续,但费用已上缴村(居)委会、所在乡镇财务并提供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中已体现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按原始凭证中所体现的建筑占地面积进行折算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体现超过120㎡的按120㎡折算建筑占地面积)。

原始凭证中没有体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按下列年限的标准折算建筑占地面积:

(1)1995年12月31日之前缴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20元/㎡;

(2)1996年1月1日—2006年8月26日缴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50元/㎡。已缴交建房款部分,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所在乡镇签注意见,建筑面积在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的,按上述建筑占地面积的90%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9.2017年11月24日之前所有临时搭盖(含木板房),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一次性予以20~50元/㎡补助,不予安置。10.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条款无证件房屋部分认定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定。

十三、住宅用房房屋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办法

(一)产权调换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合法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最多不超过50㎡),公摊补助面积计入安置面积计算基数。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公摊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按期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4.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5.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合法面积8元/㎡·月给予补助,不足30㎡的按30㎡计算。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不予上靠上调。(三)被征收人在协商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的,未封闭阳台和走廊按100%计算建筑面积,超出协商期限的按规定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十四、厂房(管理房)的补偿标准

(一)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表三)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成的无证厂房建筑物单价最高不超过400元/㎡)

(二)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其它结构的无证厂房建筑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2.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三)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其它结构厂房(管理房)建筑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不计装修部分及层高系数):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

(四)2014年12月1日之前厂房(管理房)的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2.搬迁费:按6元/㎡。
3.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另行补助;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4.无证厂房的结构、年限、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严禁将生产厂房认定为住宅等给予补偿安置。(五)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成的无证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十五、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保障

(一)无房户、紧房户
被征收人属无房户、紧房户户口在本村的经济组织成员,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含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原建房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户主及直系亲属应合并计算,计算方式详见第(二)条)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含自建房、安置房面积、集体土地二手房、集资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安置面积可照顾至人均建筑面积25㎡。

(二)被征收人拥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如下:1.征收实施单位查询被征收人直系亲属三代房屋证件情况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

2.如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计入申请的无房户、紧房户人口数,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房屋建筑面积全部计入无房紧房申请时的已拥有住房面积。

如被征收人直系亲属不计入申请的无房户、紧房户人口数,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第十六条第(二)款第3点计入无房紧房申请时的拥有面积。

3.持证人为被征收本人及被征收人配偶的,产权证件的100%份额计入被征收人无房紧房申请时的已拥有住房面积。持证人为被征收本人父母及子女的,原则上按继承法相关规定划分产权证件的面积后计入被征收人无房紧房申请时的已拥有住房面积。

(三)属于无房户、紧房户的被征收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面积保障政策:

1.户籍:户口在本村,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为其建造并由其长期居住;

2.具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无任何其他住房,如有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应退回增加的面积。

3.查档: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县资规局、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查询无房户、紧房户申请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等的住房情况,以上各职能部门应紧密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若被征收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户口不在本县,则申请人需提交其户籍所在地不动产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公示:由村委负责在本村公示栏公示被征收人住房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被征收人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安置地点以公告形式告知。增加的安置面积的计价标准:人均建筑面积25㎡内的按建安成本3000元/㎡计价,因户型结构原因超出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价。

(四)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奖励房屋有效证件的持证人或无证房屋认定户主,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绝育证明的在协商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安置时,可享受在原有安置面积(含紧房户增加的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另外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1800元/㎡结算(之前房屋拆迁已经享受过奖励的不能再享受奖励)夫妻双方应如实申报生育情况,村(居)委会签注意见,所在乡镇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后作为奖励依据,如有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应退回增加的面积,并以骗取国家财产论处。

十六、对其它特殊构筑物按个案处理。个案处理按照侯委办〔2012〕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老建筑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88号)及《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老建筑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侯委办发明电〔2020〕20号)执行。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业主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项目进行全方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文化传承、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评估。

十八、房屋征收其他事项

(一)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发现封房后被征收人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二)困难户搬迁、过渡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需要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本且常住于被征收人房屋)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困难老人、罹患重疾的(须提供病历)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实际困难情况,每户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搬迁、过渡补助。

(三)室外附属物及室内二次装修补偿:附属物按照(表二)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四)结合成新率(表五)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但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支付。(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五)协商期限及安置房回迁选房顺序号的确定:具体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六)超过协商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十九、被征收房屋权属纠纷及抵押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房屋产权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由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存档备案,按调解协议内容处理;若无证件房屋认定后签订补偿协议还未补偿到位的,后期如有有效材料证明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业主单位,并暂停发放相关补偿款(含过渡费),业主单位应及时召集认定小组、征收实施单位、村(居)委会对该房屋权属进行核实,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核实后的意见予以办理;如协商期限届满时,产权纠纷仍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由所在乡镇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暂无法确定的处理: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所在乡镇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处理: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房屋征收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被征收人应做好一户一表登记工作,作为今后回迁申请减免费用的依据。

(二)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三)被征收人应在《公告》协商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该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被征收人搬离房屋后,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房屋贴上封条,发给被征收人封房顺序号,作为优先抽、选安置房的依据。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除旧房补偿款、室外附属物及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款外,其余款项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审核、搬迁完毕并封房后予以发放;如旧房补偿款、室外附属物及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款总金额多于安置房(不计层次调解系数、结构差)款项,则多出部分的金额在封房后可先予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封房后予以全部发放。
(六)房屋有效证件持证人已死亡情况下,除被征收人持有继承公证书外,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由其继承人代理签订持证人房屋征收协议。
(七)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对证件齐全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福州市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二十一、征收工作纪律

(一)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务,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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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6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县住建局单位《关于审定〈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侯建综〔2023〕148号)收悉,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你局上报的《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项目已于2022年11月22日正式动工,该项目西起峰福铁路杜坞站,南连福州枢纽樟林站,向东北接入温福铁路透堡站,与可门作业区铁路支线贯通。线路全长72公里,总投资84.7亿元,项目工期54个月。线路主要由两段组成,其中杜坞至战坂至樟林段(闽侯段)全长22.68公里,战坂至透堡段全长39.151公里。

  该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进海铁联运交通走廊建设,完善福州港港口集疏运体系,促进临港产业落地,全方位推动福州港高质量发展,助力福州港打造成为国际深水大港。

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新型城镇化战略,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为目标,加快推动荆溪镇建设,不断完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居住水平,切实保障民生。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文件。

三、房屋征收范围

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项目征地红线为准。

四、航拍图管理

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乡镇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结构、权属、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具体工作。对于福州市勘测院无法提供所需年限项目用地范围内航拍图的,认定工作小组应结合延后最接近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进行认定。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五、房屋征收补偿单价

根据我县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补偿单价主要用于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估算。本补偿单价适用于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六、被征收房屋成新率的评定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3-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集体土地证中占地面积属于滴水、天井、空埕、空地及池等不计建筑占地面积。

八、被征收房屋立户原则

(一)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三)无产权房屋立户原则。1.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以幢为计户单位进行补偿安置。2.原籍为项目红线范围内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务工、购房、服役、服刑等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出,后又在项目公告期前迁回原籍的非正式编制公职人员,且户籍未迁出本村时,在本村已建造无产权房屋,可予以使用。3.正式编制公职人员在无产权房屋认定中不予使用。4.已将户籍迁出本村外嫁女(不含已离婚外嫁女),后又申请投靠父母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不予使用。(四)夫妻合并安置原则。1.被征收人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2.在项目公告日期前夫妻已离婚的,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做出判决的,且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可不予合并计算。

九、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二)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无证件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不含10%公摊奖励)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不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相关政策;属于无房户、紧房户须安置的,应将无证房屋折算后的合法面积并入计算安置。

(三)产权调换:旧房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其计价标准合法面积部分按650元/㎡计价,公摊奖励面积部分按650元/㎡,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征收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公摊补助)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六)。(四)产权调换地点:具体以公告形式告知。房屋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为国有出让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格比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格高),安置房回迁分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若需上市交易应缴交产权证建筑面积的差价款1710元/㎡(出让地安置房与划拨地安置房之间差价款,但不计从回迁到上市交易这段时间安置房差价款产生的利息),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十、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一)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平均土地价格。国有划拨地及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楼面地价5539元/㎡。国有出让地上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楼面地价6093元/㎡。

(二)建安成本差价是指安置房建安成本(2200元/㎡)与等面积产权调换应交安置房款(650元/㎡)的差价。

(三)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四)成新率为房屋新旧程度(表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选择货币补偿,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予选择货币补偿,按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签约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十一、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费用补贴标准及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

(一)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按年、季度或月发放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过渡费发放基数=合法建筑面积-过渡房面积。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搬家补助费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三)安置房维修基金、物业费在交房之日起,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交,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十二、被征收住宅用房房屋合法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对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或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审批建筑面积已建部分按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无证属祖留但主体结构为土木、木结构的住宅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房屋按其产权证面积确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的10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十二条第(二)、(三)款执行。(二)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的1.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被征收人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的补偿安置标准:

(1)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在2006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5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2)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在2006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5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框架、砖混、砖木结构未建满三层的:

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之一的,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已建满一层以上(含一层)、在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未建的面积,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在原审批范围内已建满一层(含一层)但未建满三层部分按95%[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按9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4)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原未建满二层的:原审批建筑占地范围内已建满一层以上(含一层)但未建满二层部分(含二层)按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以上第(3)(4)点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之一2010年11月1日之前未建部分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重置价(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不予补助。未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金额=折算后合法面积×(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1200元/㎡+奖金)。

2.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证件范围内加层部分,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部分按本条第(三)款执行。以上情况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无证件的1.有证件部分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无证件部分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分,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除外,下同)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2)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8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3)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本条第(三)款第1点所列房屋对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超出的部分及六层以上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2.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结构无证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给予货币补助,不予安置,装修部分另行补助。

货币补助金额=认定建筑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室内二次装修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3)超过以上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3.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其它结构房屋(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按16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装修部分另行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4.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盖顶房)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以上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5.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建造的房屋(以2018年3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安置。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6.私营企业或个人租地建设住宅的补助

(1)对2013年11月1日前向所在乡镇、村居租地建设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建安补偿单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助不予安置,并给予800元/㎡奖励,装修部分另行补助。

(2)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所在乡镇、村居租地建设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即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140元/㎡奖励,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

(3)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向所在乡镇、村居租地建设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安置。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7.被征收房屋原址重建未经审批的:

(1)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占地面积属于滴水、天井、空埕、空地及池等除外,下同)未经审批在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改建或重建的房屋(因重新建房需注销证件而未注销的除外),并符合:

①四至不变;
②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③三层以下(含三层);
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90%[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按81%]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2)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经审批在2010年11月1日前已改建或重建满一层以上(含一层)但未建满二层部分(含二层)(因重新建房需注销证件而未注销的除外),并符合:
①四至不变;
②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

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90%(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按81%)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第二层未建安置,超出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3)原房屋因特殊原因倒塌或未经审批旧房拆除重建且持有原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因重新建房需注销证件而未注销的除外),并符合:
①四至不变;
②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90%(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按81%)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二层未建安置,超出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本条第

(三)款规定执行。

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以上(2)(3)点征收户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日之前未建部分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重置价(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分,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顶盖房屋)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未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金额=折算后合法面积×(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1200元/㎡+奖金)。

8.被征收房屋已缴交建房款未报批的:缴交的建房款指的是个人建房审批前期需缴交的相关费用如土地建房款、土地补偿款等,不含变相缴交的教育基金、土地再造费、罚没款、土地建房押金等。2006年8月26日之前缴交建房款,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无办理审批手续,但费用已上缴村(居)委会、所在乡镇财务并提供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中已体现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按原始凭证中所体现的建筑占地面积进行折算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体现超过120㎡的按120㎡折算建筑占地面积)。

原始凭证中没有体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按下列年限的标准折算建筑占地面积:

(1)1995年12月31日之前缴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20元/㎡;

(2)1996年1月1日—2006年8月26日缴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50元/㎡。已缴交建房款部分,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所在乡镇签注意见,建筑面积在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的,按上述建筑占地面积的90%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9.2017年11月24日之前所有临时搭盖(含木板房),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一次性予以20~50元/㎡补助,不予安置。10.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条款无证件房屋部分认定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定。

十三、住宅用房房屋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办法

(一)产权调换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合法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最多不超过50㎡),公摊补助面积计入安置面积计算基数。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公摊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按期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4.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5.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合法面积8元/㎡·月给予补助,不足30㎡的按30㎡计算。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不予上靠上调。(三)被征收人在协商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的,未封闭阳台和走廊按100%计算建筑面积,超出协商期限的按规定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十四、厂房(管理房)的补偿标准

(一)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表三)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成的无证厂房建筑物单价最高不超过400元/㎡)

(二)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其它结构的无证厂房建筑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2.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三)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其它结构厂房(管理房)建筑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不计装修部分及层高系数):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

(四)2014年12月1日之前厂房(管理房)的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2.搬迁费:按6元/㎡。
3.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另行补助;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4.无证厂房的结构、年限、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严禁将生产厂房认定为住宅等给予补偿安置。(五)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成的无证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十五、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保障

(一)无房户、紧房户
被征收人属无房户、紧房户户口在本村的经济组织成员,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含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原建房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户主及直系亲属应合并计算,计算方式详见第(二)条)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含自建房、安置房面积、集体土地二手房、集资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安置面积可照顾至人均建筑面积25㎡。

(二)被征收人拥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如下:1.征收实施单位查询被征收人直系亲属三代房屋证件情况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

2.如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计入申请的无房户、紧房户人口数,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房屋建筑面积全部计入无房紧房申请时的已拥有住房面积。

如被征收人直系亲属不计入申请的无房户、紧房户人口数,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第十六条第(二)款第3点计入无房紧房申请时的拥有面积。

3.持证人为被征收本人及被征收人配偶的,产权证件的100%份额计入被征收人无房紧房申请时的已拥有住房面积。持证人为被征收本人父母及子女的,原则上按继承法相关规定划分产权证件的面积后计入被征收人无房紧房申请时的已拥有住房面积。

(三)属于无房户、紧房户的被征收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面积保障政策:

1.户籍:户口在本村,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为其建造并由其长期居住;

2.具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无任何其他住房,如有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应退回增加的面积。

3.查档: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县资规局、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查询无房户、紧房户申请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等的住房情况,以上各职能部门应紧密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若被征收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户口不在本县,则申请人需提交其户籍所在地不动产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公示:由村委负责在本村公示栏公示被征收人住房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被征收人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安置地点以公告形式告知。增加的安置面积的计价标准:人均建筑面积25㎡内的按建安成本3000元/㎡计价,因户型结构原因超出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价。

(四)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奖励房屋有效证件的持证人或无证房屋认定户主,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绝育证明的在协商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安置时,可享受在原有安置面积(含紧房户增加的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另外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1800元/㎡结算(之前房屋拆迁已经享受过奖励的不能再享受奖励)夫妻双方应如实申报生育情况,村(居)委会签注意见,所在乡镇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后作为奖励依据,如有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应退回增加的面积,并以骗取国家财产论处。

十六、对其它特殊构筑物按个案处理。个案处理按照侯委办〔2012〕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闽侯段)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老建筑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88号)及《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老建筑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侯委办发明电〔2020〕20号)执行。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业主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项目进行全方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文化传承、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评估。

十八、房屋征收其他事项

(一)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发现封房后被征收人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二)困难户搬迁、过渡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需要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本且常住于被征收人房屋)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困难老人、罹患重疾的(须提供病历)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实际困难情况,每户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搬迁、过渡补助。

(三)室外附属物及室内二次装修补偿:附属物按照(表二)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四)结合成新率(表五)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但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支付。(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五)协商期限及安置房回迁选房顺序号的确定:具体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六)超过协商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十九、被征收房屋权属纠纷及抵押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房屋产权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由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存档备案,按调解协议内容处理;若无证件房屋认定后签订补偿协议还未补偿到位的,后期如有有效材料证明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业主单位,并暂停发放相关补偿款(含过渡费),业主单位应及时召集认定小组、征收实施单位、村(居)委会对该房屋权属进行核实,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核实后的意见予以办理;如协商期限届满时,产权纠纷仍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由所在乡镇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暂无法确定的处理: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所在乡镇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处理: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房屋征收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被征收人应做好一户一表登记工作,作为今后回迁申请减免费用的依据。

(二)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三)被征收人应在《公告》协商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该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被征收人搬离房屋后,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房屋贴上封条,发给被征收人封房顺序号,作为优先抽、选安置房的依据。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除旧房补偿款、室外附属物及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款外,其余款项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审核、搬迁完毕并封房后予以发放;如旧房补偿款、室外附属物及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款总金额多于安置房(不计层次调解系数、结构差)款项,则多出部分的金额在封房后可先予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封房后予以全部发放。
(六)房屋有效证件持证人已死亡情况下,除被征收人持有继承公证书外,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由其继承人代理签订持证人房屋征收协议。
(七)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对证件齐全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福州市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二十一、征收工作纪律

(一)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务,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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