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村民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养鱼看护房,先后对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其均未整改。经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实地勘测,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限制建设区内,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为农用地地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154.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责令其拆除在农用地上新建建筑面积为123.75平方米的养鱼看护房及水泥场地等设施。因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所辖镇人民政府已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资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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