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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厦门银行对福建三盛实业等提起诉讼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3.02.2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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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次诉讼原告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包含四个被告,分别为:告一: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程璇;被告三:林荣滨;被告四: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
标签:   三盛实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2月20日,上市企业厦门银行发布一则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因与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程璇、林荣滨、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23年2月20日,福州分行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闽01民初373号】。

  本次诉讼原告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包含五个被告,分别为:告一: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程璇;被告三:林荣滨;被告四: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告披露的诉讼案件事实,2021年2月24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本金)为30500万元,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

  同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厂房及土地,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5-1号2#楼整座、5#-A楼整座、5#-B楼整座、8#楼整座、9#楼整座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并且,福州分行又与被告二、三、四、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3月19日,福州分行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分别向其发放贷款本金23500万元、5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

  贷款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两笔贷款进行展期,展期金额分别为23500万元、5000万元,各方并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后,两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23年3月17日。

  现因被告一未如约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二、三、四、五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福州分行按照协议约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为维护福州分行的合法权益,福州分行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5亿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1498.78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318.89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请求判令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一名下坐落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厂房及土地,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5-1号2#楼整座、5#-A楼整座、5#-B楼整座、8#楼整座、9#楼整座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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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3年2月20日,上市企业厦门银行发布一则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因与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程璇、林荣滨、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23年2月20日,福州分行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闽01民初373号】。

  本次诉讼原告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包含五个被告,分别为:告一: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程璇;被告三:林荣滨;被告四: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告披露的诉讼案件事实,2021年2月24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本金)为30500万元,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

  同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厂房及土地,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5-1号2#楼整座、5#-A楼整座、5#-B楼整座、8#楼整座、9#楼整座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并且,福州分行又与被告二、三、四、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3月19日,福州分行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分别向其发放贷款本金23500万元、5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

  贷款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两笔贷款进行展期,展期金额分别为23500万元、5000万元,各方并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后,两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23年3月17日。

  现因被告一未如约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二、三、四、五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福州分行按照协议约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为维护福州分行的合法权益,福州分行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5亿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1498.78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对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项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为318.89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请求判令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一名下坐落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厂房及土地,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5-1号2#楼整座、5#-A楼整座、5#-B楼整座、8#楼整座、9#楼整座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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