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民营企业欲承租国有企业名下的房产,履行完毕相关程序后,在合同磋商中提出方案:承租国有企业名下的办公楼,租赁期限为25年;租赁期满后直接购买该办公楼,购买价款分5年支付。
该方案明显存在租赁期限太长问题,且不符合国有资产转让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价款原则上需一次性付清等规定。据介绍,国有资产租赁和转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自行约定。
案例点睛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含)以内。租赁期限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应综合考虑装修投入、租赁物用途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12年,其中:出租人为一级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租人为一级企业下属企业的,须事先经企业决策后逐级报一级企业作出决定。确需超过12年的,应当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且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旭 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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