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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出台征地报批新规:事关征收程序、补偿方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2.10.1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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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平潭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
标签:   平潭  征地  报批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9月3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地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确保平潭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规范土地征收报批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地报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征地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平潭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规范土地征收报批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批准,平潭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 平潭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组织领导。各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承担辖区内土地征收具体事务,负责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签订征地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做好用地项目农转用报批前期材料收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二章 征地报批前程序

  第五条 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平潭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区资源生态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务由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承担,组织被征地村、勘测资质单位、农户等到实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对评估报告认定为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征收;对于评估报告认定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停止实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同步开展。

  第九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金融、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应在拟征收土地村(社区)的公告栏、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予以张贴、拍照留档,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事项;

4.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业设施所有人等其他与被征地块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二条 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填写《征地报批程序履行情况责任确认表》,落实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落实补偿费用。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

第三章  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征地报批。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方可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地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土地征收及交地。县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争议调处

第二十条 为加快完成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土地权属争议职责分工,保障项目顺利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调处职责分工。

为推进争议土地征收工作,属于同片区范围内的争议由属地片区管理局负责调处;属于跨片区之间争议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和资源生态局会同属地片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资源生态局共同牵头组织争议相关的片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争议地征地补偿款公共帐户,将涉及争议地块征收补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三方共同监管,待争议解决后,再分配征地补偿款。同时,由协商确定的片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土地交付。争议确实无法调解的,涉及争议村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对土地现状调查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土地征收程序履行情况规范性负责。区资源生态局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区资源生态局应当在省自然资源厅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应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资源生态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土地征收报批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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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9月3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地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确保平潭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规范土地征收报批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地报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征地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平潭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规范土地征收报批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批准,平潭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 平潭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组织领导。各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承担辖区内土地征收具体事务,负责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签订征地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做好用地项目农转用报批前期材料收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二章 征地报批前程序

  第五条 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平潭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区资源生态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务由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承担,组织被征地村、勘测资质单位、农户等到实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对评估报告认定为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征收;对于评估报告认定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停止实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同步开展。

  第九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金融、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应在拟征收土地村(社区)的公告栏、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予以张贴、拍照留档,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事项;

4.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业设施所有人等其他与被征地块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二条 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填写《征地报批程序履行情况责任确认表》,落实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落实补偿费用。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

第三章  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征地报批。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方可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地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土地征收及交地。县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争议调处

第二十条 为加快完成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土地权属争议职责分工,保障项目顺利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调处职责分工。

为推进争议土地征收工作,属于同片区范围内的争议由属地片区管理局负责调处;属于跨片区之间争议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和资源生态局会同属地片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资源生态局共同牵头组织争议相关的片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争议地征地补偿款公共帐户,将涉及争议地块征收补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三方共同监管,待争议解决后,再分配征地补偿款。同时,由协商确定的片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土地交付。争议确实无法调解的,涉及争议村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对土地现状调查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土地征收程序履行情况规范性负责。区资源生态局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区资源生态局应当在省自然资源厅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应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资源生态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土地征收报批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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