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9月20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先后发布四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为榕仓征补公告〔2022〕20号、21号、22号、23号和24号。
本次征收的五幅地块,涉及城门镇、盖山镇等地,合计23.472亩!拟用于城市绿地及配套工程、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梁厝南片区道路工程和樟岚北片区道路工程建设。
1.城市绿地及其配套工程地块一项目征地17.973亩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城市绿地及其配套工程地块一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城市绿地及其配套工程地块一项目,位于盖山镇尚保村、竹榄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1982公顷(折合17.973亩)。
其中:盖山镇尚保村水浇地0.0442公顷;盖山镇竹榄村水浇地0.3980公顷、其它草地0.2337公顷、坑塘水面0.2101公顷、沟渠0.0116公顷、村庄0.3006公顷。本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使用,未承包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2.城市绿地及其配套工程地块二项目征地4.2975亩
城市绿地及其配套工程地块二项目,位于城门镇龙江村。
拟征收集体土地0.2865公顷,其中:城门镇龙江村水田0.0378公顷、旱地0.0006公顷、农村道路0.004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55、村庄0.238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012公顷。本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使用,未承包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3.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二期)(补征部分)征地15.1275亩
福州市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二期)(补征部分)位于城门镇下洋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0085公顷,其中:城门镇下洋村旱地0.0388公顷、坑塘水面0.7491公顷、设施农用地0.2206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4.福州市梁厝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征地1.2015亩
福州市梁厝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位于城门镇下洋村、洋坑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801公顷,其中:城门镇下洋村水浇地0.0171公顷、农村道路0.004公顷、坑塘水面0.044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89公顷;城门镇洋坑村水浇地0.0052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5.福州市樟岚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征地0.288亩
福州市樟岚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位于城门镇樟岚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192公顷,其中:城门镇樟岚村水浇地0.0192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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