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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溪新城一片区征地补偿:不分地类统一41000元/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2.09.07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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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拟征收荆溪镇荆溪社区集体土地0.5725公顷,其中:水田0.0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5169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5725公顷土地为荆溪镇荆溪社区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标签:   征地  补偿  闽侯  荆溪新城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9月7日,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

  公告显示,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发布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位于闽侯县荆溪镇溪下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荆溪镇荆溪社区集体土地0.5725公顷,其中:水田0.0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5169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5725公顷土地为荆溪镇荆溪社区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的文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15〕79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 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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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9月7日,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

  公告显示,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发布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位于闽侯县荆溪镇溪下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荆溪镇荆溪社区集体土地0.5725公顷,其中:水田0.0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5169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5725公顷土地为荆溪镇荆溪社区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荆溪新城溪下片区市政排水渠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的文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15〕79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 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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