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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住建厅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发布征求意见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2.08.09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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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依法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福建住建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征求意见,要求于2022年8月20日前反馈。
标签:   工程款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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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8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依法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福建住建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征求意见,要求于2022年8月20日前反馈。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范围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支付担保到期的,总包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建设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

  (五)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和费用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以该段合同额的10%为担保金额。

  (七)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协商确定。担保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年)限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程序

  (八)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完成竣工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总包单位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由保证人依照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保证人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提交的书面索赔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十)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后,或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项目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约定比例重新提供担保。建设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

  (十一)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已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且总包单位出具建设单位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说明,返还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

  五、强化制度落实监管

  (十二)总包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将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及时上传至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施工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工作,核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

  (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供、更新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法予以纠正。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总包单位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和金融机构代为支付工程款情况,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  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样本)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 “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 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存在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完成竣工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 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 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 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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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8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依法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福建住建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征求意见,要求于2022年8月20日前反馈。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范围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支付担保到期的,总包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建设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

  (五)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和费用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以该段合同额的10%为担保金额。

  (七)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协商确定。担保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年)限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程序

  (八)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完成竣工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总包单位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由保证人依照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保证人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提交的书面索赔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十)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后,或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项目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约定比例重新提供担保。建设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

  (十一)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已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且总包单位出具建设单位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说明,返还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

  五、强化制度落实监管

  (十二)总包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将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及时上传至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施工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工作,核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

  (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供、更新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法予以纠正。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总包单位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和金融机构代为支付工程款情况,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  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样本)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 “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 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存在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完成竣工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 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 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 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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