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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岛2号商住楼整体拆迁!补偿方案正在征求意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2.07.04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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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因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止。
标签:   中洲岛  闽江之心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1日,福州市仓山区发布“关于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因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止。

  随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的发布,也就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即将整体拆除。

  方案曝光!中洲岛将打造不夜城

  中洲岛成于宋代,曾承担福州商贸、海防的重任,1999年由开发商投资建设。20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基本处于市场不兴、商业不旺的状态。

  同时,由于中洲岛开发建设单位经营管理不善,消防管网设施缺乏维护,建筑外墙风化脱落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按照福州市委、市政府部署,仓山区委、区政府计划推动中洲岛建筑功能导入、安全整改、景观整治和业态提升,努力打造“闽江之心”最美滨江会客厅,彰显有福之州的山水魅力、商业活力、人文内涵和现代气息,让中洲岛这颗“南台明珠”涅槃重生、重新焕发活力。

  在仓山区政府2022年工作计划当中就明确提到,今年将推进中洲岛不夜城等重大项目建设。

  据了解,福州“两江四岸”核心段品质提升改造工程位于三县洲大桥与闽江大桥之间,总长度约4.1公里,以“城市会客厅·最美水岸”为目标定位,被誉为福州的“闽江之心”。

  7月2日,《福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业态提升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明确,“闽江之心”未来将打造成为世界级地标性商圈。

  目前,福州市委市政府正在统筹“闽江之心”核心区项目策划、夜景提升、商业运营、活动宣传、交通治理和景观整治,对业态、灯光、交通、景观和文化内涵等进行全盘谋划,打造独具特色的国际消费新聚集区、山水城市新窗口、继三坊七巷之后的城市新名片。

  作为打造“闽江之心”的重中之重,期待“中洲岛”重新焕发活力。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本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2、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营业性店面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的一层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2425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用房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的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261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营业性店面2426元/㎡,办公用房1262元/㎡。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营业性店面2426元/㎡,办公用房1262元/㎡。

  (四)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四)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五)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六)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七)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四、过渡期保障机制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五、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四)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燃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六、附则

  (一)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待定。

  八、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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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1日,福州市仓山区发布“关于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因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止。

  随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的发布,也就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即将整体拆除。

  方案曝光!中洲岛将打造不夜城

  中洲岛成于宋代,曾承担福州商贸、海防的重任,1999年由开发商投资建设。20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基本处于市场不兴、商业不旺的状态。

  同时,由于中洲岛开发建设单位经营管理不善,消防管网设施缺乏维护,建筑外墙风化脱落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按照福州市委、市政府部署,仓山区委、区政府计划推动中洲岛建筑功能导入、安全整改、景观整治和业态提升,努力打造“闽江之心”最美滨江会客厅,彰显有福之州的山水魅力、商业活力、人文内涵和现代气息,让中洲岛这颗“南台明珠”涅槃重生、重新焕发活力。

  在仓山区政府2022年工作计划当中就明确提到,今年将推进中洲岛不夜城等重大项目建设。

  据了解,福州“两江四岸”核心段品质提升改造工程位于三县洲大桥与闽江大桥之间,总长度约4.1公里,以“城市会客厅·最美水岸”为目标定位,被誉为福州的“闽江之心”。

  7月2日,《福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业态提升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明确,“闽江之心”未来将打造成为世界级地标性商圈。

  目前,福州市委市政府正在统筹“闽江之心”核心区项目策划、夜景提升、商业运营、活动宣传、交通治理和景观整治,对业态、灯光、交通、景观和文化内涵等进行全盘谋划,打造独具特色的国际消费新聚集区、山水城市新窗口、继三坊七巷之后的城市新名片。

  作为打造“闽江之心”的重中之重,期待“中洲岛”重新焕发活力。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本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2、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营业性店面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的一层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2425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用房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的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261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营业性店面2426元/㎡,办公用房1262元/㎡。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营业性店面2426元/㎡,办公用房1262元/㎡。

  (四)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四)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五)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六)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七)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四、过渡期保障机制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五、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四)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燃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六、附则

  (一)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待定。

  八、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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