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修订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了2018年6月出台的《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一步强化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
本次修订主要对我市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开发利用的供应主体、供地价格、运营模式等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一是增加供应主体。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其使用权人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的供地主体,由“福州地铁集团”调整为“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
二是调整供地价格。将协议出让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由“按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出让价款分别按地下空间相应土地用途地表基准楼面价的50%、20%、10%收取”调整为“按地铁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计取(地铁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暂按相应用途地下三层地下空间使用权基准楼面地价的10%确定,根据我市依法确定的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三是调整运营模式。《通知》将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在开发过程中确需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开发的有关要求,由“福州地铁集团在合作公司中应当控股”调整为“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经营合作。合作期限届满,福州地铁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应当收回土地资源”。
四是严格使用管理。补充地下空间批后管理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禁止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建筑结构,禁止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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