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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开展专项整治,涉及房建工程质量检测

福建将开展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2.03.15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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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
标签:   工程质量  房建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对在我省房建市政工程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建设部141号令附件1中的4个专项检测+1个见证取样检测)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资质合规情况:重新核查检测机构在取得检测资质后是否仍符合住建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

  (二)报告(数据)真实性:是否未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是否伪造或篡改检测数据(报告);

  (三)量能匹配情况: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是否相适应;

  (四)承揽业务情况: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建设部令141号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是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

  (五)检测人员情况: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岗位证的检测能力;

  (六)样品管理情况:样品数量是否与台账、委托、原始记录、报告相符,样品封存处置是否规范;

  (七)检测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等。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3月底。

  检测机构结合整治重点全面自查自纠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自纠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于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其中,检测机构本部向注册地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机构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指在该县市有落地实验室,下同)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机构或分支机构2021年以来有跨县市承接见证取样检测且无落地实验室的,还应同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主管部门报告承接检测业务的情况(详见附件3)。

  (二)监督检查:3月至5月。

  1、资质条件核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逐一核查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检测机构是否仍满足部颁资质标准要求,重点核查人员、仪器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应的检测业务;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由省厅撤回其资质证书。

  2、检测行为检查: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突击抽查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有条件的可开展检测监督复核,重点检查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是否存在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1)对跨县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且无落地实验室的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全覆盖检查每家检测机构或分支机构,每家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至少抽查1个工程项目的检测情况,必要时到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查(原则上至少到1家检测机构或分支机构);

  (2)对检测机构跨县市成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应抽查50%以上的分支机构;

  (3)对检测机构本部,所在地主管部门应抽查30%以上的检测机构;

  (4)对地基基础检测,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正在试验的静载(高应变或钻芯法)等承载力检测项目开展抽查(检查表详见附件8),原则上应覆盖抽查30%以上的在本辖区开展地基基础检测的检测机构。

  (三)层级指导。3月至5月。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层级指导,省厅将适时开展指导调研。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务求实效。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违法违规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危害性,以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抓实抓细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杜绝走过场。

  (二)加强领导,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发现的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通过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形成有力震慑。

  (三)做好总结,促进提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汇总辖区专项整治情况,分析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于6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厅工程处。省厅将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管控长效机制,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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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对在我省房建市政工程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建设部141号令附件1中的4个专项检测+1个见证取样检测)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资质合规情况:重新核查检测机构在取得检测资质后是否仍符合住建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

  (二)报告(数据)真实性:是否未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是否伪造或篡改检测数据(报告);

  (三)量能匹配情况: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是否相适应;

  (四)承揽业务情况: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建设部令141号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是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

  (五)检测人员情况: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岗位证的检测能力;

  (六)样品管理情况:样品数量是否与台账、委托、原始记录、报告相符,样品封存处置是否规范;

  (七)检测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等。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3月底。

  检测机构结合整治重点全面自查自纠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自纠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于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其中,检测机构本部向注册地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机构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指在该县市有落地实验室,下同)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机构或分支机构2021年以来有跨县市承接见证取样检测且无落地实验室的,还应同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主管部门报告承接检测业务的情况(详见附件3)。

  (二)监督检查:3月至5月。

  1、资质条件核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逐一核查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检测机构是否仍满足部颁资质标准要求,重点核查人员、仪器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应的检测业务;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由省厅撤回其资质证书。

  2、检测行为检查: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突击抽查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有条件的可开展检测监督复核,重点检查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是否存在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1)对跨县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且无落地实验室的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全覆盖检查每家检测机构或分支机构,每家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至少抽查1个工程项目的检测情况,必要时到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查(原则上至少到1家检测机构或分支机构);

  (2)对检测机构跨县市成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应抽查50%以上的分支机构;

  (3)对检测机构本部,所在地主管部门应抽查30%以上的检测机构;

  (4)对地基基础检测,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正在试验的静载(高应变或钻芯法)等承载力检测项目开展抽查(检查表详见附件8),原则上应覆盖抽查30%以上的在本辖区开展地基基础检测的检测机构。

  (三)层级指导。3月至5月。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层级指导,省厅将适时开展指导调研。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务求实效。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违法违规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危害性,以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抓实抓细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杜绝走过场。

  (二)加强领导,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发现的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通过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形成有力震慑。

  (三)做好总结,促进提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汇总辖区专项整治情况,分析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于6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厅工程处。省厅将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管控长效机制,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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