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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部门出招为建筑企业减负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12.19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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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实施细则》,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主体由以往的交通主管部门改为项目法人,建立公开、简明易行事中事后的验收监管规则,并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全国公路领域率先将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决算确认”取消,避免由于决算原因影响工程竣工验收。
标签:   交通厅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着眼于提升竣工验收效率、缩短竣工验收时间、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指导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主体由以往的交通主管部门改为项目法人,建立公开、简明易行事中事后的验收监管规则,并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全国公路领域率先将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决算确认”取消,避免由于决算原因影响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可适当将竣工质量复测提前至竣工质量检测阶段进行。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将竣工质量复测与竣工质量检测工作同时进行,大大缩短检测周期,加快竣工验收进度。此外,《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规定可将此部分费用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经审核或审计后纳入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路工程合同中,质量保证金一般要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才会返还,而公路工程基本上为政府投资工程,对合同履约要求比较高,提前返还无依据造成保证金闲置,给企业造成资金压力。《实施细则》对此提供了提前返还依据:对因决算、审计、水保和环保验收、用地使用手续等因素影响造成不能及时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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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着眼于提升竣工验收效率、缩短竣工验收时间、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指导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主体由以往的交通主管部门改为项目法人,建立公开、简明易行事中事后的验收监管规则,并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全国公路领域率先将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决算确认”取消,避免由于决算原因影响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可适当将竣工质量复测提前至竣工质量检测阶段进行。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将竣工质量复测与竣工质量检测工作同时进行,大大缩短检测周期,加快竣工验收进度。此外,《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规定可将此部分费用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经审核或审计后纳入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路工程合同中,质量保证金一般要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才会返还,而公路工程基本上为政府投资工程,对合同履约要求比较高,提前返还无依据造成保证金闲置,给企业造成资金压力。《实施细则》对此提供了提前返还依据:对因决算、审计、水保和环保验收、用地使用手续等因素影响造成不能及时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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