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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五区租赁房项目30-40㎡户型配比不低于20%

——规划设计工作导则公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10.1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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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建设项目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30平方米左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项目建设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认后实施。
标签:   租赁房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0月8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

  为统筹推进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社会化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逐步打通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在“保障对象、供应房源、日常使用、政策措施”等四条通道,实现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统一平台监管,提升租赁住房居住品质,提高租赁住房管理水平,落实租赁住房“小户型、低租金、新市民”保障属性,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福州市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福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规则涉及和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一、户型标准

  我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坚持以小户型为主,并注重户型多样性,重点满足新市民租赁需求。其中:(一)建设项目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租赁住房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含公摊),具体套型比例控制如下。项目建设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认后实施。

表1:租赁住房套型占比表

注:3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建筑面积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0%。五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二)建设项目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30平方米左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项目建设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认后实施。

  二、功能布局

  (一)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同时应具备使用简单电加热和排烟出具的条件;套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二)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城市重点景观带、重要路段、重要节点的,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藏设计。

  三、基本装修

  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实行装修一次到位,未按要求装修到位或不符合装修标准的,不予通过核验,装修参考标准主要分为公共和套内两部位,具体装修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公共配套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不含配建、自持项目),配套邻里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建设租赁住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同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物业管理、快递服务用房、垃圾集散间及门卫收发室等。

  五、日照标准

  参照《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要求,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满窗日照时间应不低于大寒日对内1个小时、对外3小时的标准,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即半数以上居室应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六、车位配建

  参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停车标准,即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0.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配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可相互折算,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七、装配式建筑

  租赁住房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八、平台监管

  我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福州市租赁住房信息服务与监管系统(简称“住房租赁平台”),新增房源的日常出租使用实行住房租赁平台统一监管。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纳入住房租赁平台监管的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其中:项目开工动建拨付补助资金50%,主体封顶拨付补助资金30%,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拨付补助资金20%。

  九、其他

  (一)本导则适用于福州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宿舍项目按工业(产业)园区规定执行。

  (二)个别项目无法满足本导则要求,又确需建设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三)本导则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合同,尚未动工的项目,按照奔到则办理,土地合同明确户型配比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1: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参考标准

附2:套内部位配套及装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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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0月8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

  为统筹推进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社会化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逐步打通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在“保障对象、供应房源、日常使用、政策措施”等四条通道,实现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统一平台监管,提升租赁住房居住品质,提高租赁住房管理水平,落实租赁住房“小户型、低租金、新市民”保障属性,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福州市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福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规则涉及和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一、户型标准

  我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坚持以小户型为主,并注重户型多样性,重点满足新市民租赁需求。其中:(一)建设项目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租赁住房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含公摊),具体套型比例控制如下。项目建设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认后实施。

表1:租赁住房套型占比表

注:3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建筑面积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0%。五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二)建设项目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30平方米左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项目建设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认后实施。

  二、功能布局

  (一)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同时应具备使用简单电加热和排烟出具的条件;套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二)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城市重点景观带、重要路段、重要节点的,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藏设计。

  三、基本装修

  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实行装修一次到位,未按要求装修到位或不符合装修标准的,不予通过核验,装修参考标准主要分为公共和套内两部位,具体装修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公共配套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不含配建、自持项目),配套邻里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建设租赁住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同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物业管理、快递服务用房、垃圾集散间及门卫收发室等。

  五、日照标准

  参照《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要求,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满窗日照时间应不低于大寒日对内1个小时、对外3小时的标准,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即半数以上居室应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六、车位配建

  参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停车标准,即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0.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配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可相互折算,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七、装配式建筑

  租赁住房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八、平台监管

  我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福州市租赁住房信息服务与监管系统(简称“住房租赁平台”),新增房源的日常出租使用实行住房租赁平台统一监管。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纳入住房租赁平台监管的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其中:项目开工动建拨付补助资金50%,主体封顶拨付补助资金30%,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拨付补助资金20%。

  九、其他

  (一)本导则适用于福州市新建、配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宿舍项目按工业(产业)园区规定执行。

  (二)个别项目无法满足本导则要求,又确需建设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三)本导则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合同,尚未动工的项目,按照奔到则办理,土地合同明确户型配比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1: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参考标准

附2:套内部位配套及装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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