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9月28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福建省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方案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方案》印发实施。2021年9月28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方案”公布了8项具体差异化收费优惠措施,提升通行效率,降低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让广大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高速公路改革发展的红利。
本次印发实施的“方案”第八点无疑最受关注:
对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实行分路段、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助力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针对城市周边的高速公路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通行费优惠,降低公众出行成本,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区域交通环境。
根据最新实施的差异化收费政策,贵安温泉旅游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桂湖至贵安路段,免收通行费。经过有关部门确认的福州五区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机场二期高速公路来往三江口大桥互通免收通行费。
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常驻车辆通行园区周边指定地区免收通行费。宁德新能源汽车通行宁德中心城区周边指定区间免收通行费。
其中,高速公路桂湖段至贵安路段通行费由连江县贵安温泉旅游区统一支付。优惠对象:1、贵安旅游区车辆(须经贵安温泉旅游区管委会确认);使用我省发行的ETC套装设备通行。
通行机场二期高速公路来往三江口大桥互通路段通行费由福州市统一支付。优惠对象: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2、福州五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车辆(须经有关部门确认);3、使用我省发行的ETC套装设备通行。
福建省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路网通行安全、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让社会公众更多分享高速公路改革发展的红利,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本方案。
一、对“绿色通道”车辆免征通行费。服务民生,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严格执行国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征通行费。
二、对电子支付缴费车辆实行分支付方式差异化收费。促进快捷出行,鼓励车辆使用ETC电子支付方式缴费,对使用ETC的车辆实行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三、对大中型货运车辆实行分路段、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在G25长深闽浙界至闽粤界段、G1514宁上闽赣界至福安湾坞互通段、S31浦武闽浙界至建宁金饶山互通段、G1517莆炎闽赣界至建宁金饶山互通段、G3京台闽浙界至建瓯弓鱼互通段、G15沈海闽浙界至福鼎邦福互通段、G1523甬莞线福鼎邦福互通至福安康厝互通段、G4012溧宁闽浙界至福安坂中互通段和S40漳武闽赣界至武平三坊互通段9条线路上行驶的使用ETC的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实行分时段优惠政策,即日间(8:00-20:00)4类以上货车(含专项作业车)的按4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夜间(20:00-次日8:00)3类以上货车(含专项作业车)的按3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四、对重要通道实行分路段差异化收费。支持自贸区和协同发展区建设,对连接平潭自贸区、厦漳泉城市联盟的高速公路跨海桥梁实行差异化收费。对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跨海大桥)车辆通行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厦漳跨海大桥车辆通行费按普通高速公路标准收取,使用ETC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年通行60趟次以上免收主桥段(海门岛至青礁互通段)通行费;对使用ETC通行泉州湾跨海大桥的1类客车,按1.20元/车公里收取通行费。
五、对集装箱车辆实行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促进产业群、港口群、城市群联动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海上福建”,对合法装载并使用ETC预约通行我省沿海港口附近的宁德北、宁德南、荆溪、马尾、渔溪、福州新港(江阴)、平潭、秀屿、泉港、泉州东(秀涂)、石狮北(石湖)、晋江龙湖、翔安、厦门、厦门西、厦门西(新阳)、杏林、海沧、厦漳大桥、龙海东园、漳州招银港、诏安四都22个高速公路收费站,经认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和45英尺)运输车辆,予以通行费5折优惠。
六、对新能源车辆实行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电动福建”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构建安全、高效的低碳高速公路,对使用ETC的新能源牌照1类客车实施通行费9折优惠。
七、对大型客车实行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支持全域生态旅游省建设,推动“高速+旅游”新业态发展,对使用ETC的3类以上客车按3类客车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八、对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实行分路段、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助力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针对城市周边的高速公路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通行费优惠,降低公众出行成本,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区域交通环境。
以上优惠,第六项不叠加第二项,第五项不叠加第三项。
上述政策自2021年9月28日起执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闽交规〔2020〕9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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