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职工首次贷款购房的资金需求,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2021年8月17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调整两项具体住房公积金政策,一是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二是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之所以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是因为该事项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而上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是为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差异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旨在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重点支持职工首套自住房购房消费,继续抑制投资炒房行为。
此次调整后,我市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为3.25%,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上调至3.575%。这项政策将于2021年9月17日起执行,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贷款人,按《通知》规定执行。对于2021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网签的贷款人,不会受到此项政策的影响。
根据去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统计,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比例占94%左右,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比例仅占6%。因此,绝大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均用于首次购买住房。即使少数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其公积金贷款利率虽提高到3.575%,但依然比商业贷款利率低1.9个百分点,优惠幅度还比较大。对确有需要使用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职工来说,公积金贷款无疑还是一项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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