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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放宽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08.04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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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州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充意见提升了对企业优秀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对于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人员、创新型骨干人员,《细则》对购买人才住房实行“侧重前考核”,补充意见调整为“前后考核并重衔接”的人才住房购买条件,增列和修订了相关条款。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为营造滨海新城更好的人才住房环境,让优秀人才尽快享受购房资格,实现住有所居,滨海新城8月2日制定出台《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放宽企业申请住房的人才条件。

  福州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充意见提升了对企业优秀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对于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人员、创新型骨干人员,《细则》对购买人才住房实行“侧重前考核”,补充意见调整为“前后考核并重衔接”的人才住房购买条件,增列和修订了相关条款。总的原则是,创造条件让优秀企业人才先行购房、安居乐业。补充意见还放宽了人才住房购房面积,在长乐区范围内扩大了供应范围。

  以下是《细则》原文一起了解下:

关于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实现滨海新城“引人才、聚人气”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补充意见。

  一、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

  (一)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5)项增列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2.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且年缴交额为0.15万元及以上。

  以上人员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6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修订为: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9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增列以下条件:

  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6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放宽配售型人才住房购房面积

  在不超过《细则》规定的120平方米上限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提档购买人才住房,放宽申购人才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以满足申请人家庭长期居住需求。

  三、扩大人才住房供应范围

  对注册地在长乐区,不在滨海新城188平方千米范围内,但在滨海新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且在职人员在滨海新城工作的,可以申报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具体由长乐区政府负责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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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为营造滨海新城更好的人才住房环境,让优秀人才尽快享受购房资格,实现住有所居,滨海新城8月2日制定出台《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放宽企业申请住房的人才条件。

  福州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充意见提升了对企业优秀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对于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人员、创新型骨干人员,《细则》对购买人才住房实行“侧重前考核”,补充意见调整为“前后考核并重衔接”的人才住房购买条件,增列和修订了相关条款。总的原则是,创造条件让优秀企业人才先行购房、安居乐业。补充意见还放宽了人才住房购房面积,在长乐区范围内扩大了供应范围。

  以下是《细则》原文一起了解下:

关于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实现滨海新城“引人才、聚人气”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补充意见。

  一、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

  (一)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5)项增列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2.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且年缴交额为0.15万元及以上。

  以上人员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6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修订为: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9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增列以下条件:

  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6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放宽配售型人才住房购房面积

  在不超过《细则》规定的120平方米上限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提档购买人才住房,放宽申购人才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以满足申请人家庭长期居住需求。

  三、扩大人才住房供应范围

  对注册地在长乐区,不在滨海新城188平方千米范围内,但在滨海新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且在职人员在滨海新城工作的,可以申报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具体由长乐区政府负责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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