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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福州五部门联手整治!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07.13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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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收益是指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租金收入等。
标签:   物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13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发发布“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根据相关要求要求,结合省住建厅等5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福州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

  以下是“通知”全文一起了解下: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根据中共福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2021年“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纪办〔2021〕5号)要求,结合省住建厅等5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守人民至上根本立场,积极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通过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一批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持续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是指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租金收入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公共收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三、责任分工

  (一)房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将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发改部门。

  (二)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归集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服务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谁产生谁公示”的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市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详见附件1),负责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房管部门也要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障“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按序时进度开展,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小区具体情况,牵头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责任领导和联络人,分解落实问题清单,实现问题清单化、清单责任化。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21年6月23日前报市房管局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21日-7月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整治内容,重点就2019年1月1日以来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个项目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2)。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表于7月5日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住户)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7月15日前上报小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及所在街道(乡镇)。小区已成立业委会的,还应将有关情况抄报至小区业委会。物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将作为集中整治查处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三)抽查核实阶段(2021年7月16日-7月31日)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进行随机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总数的10%),以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和问题较集中的物业小区必查。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同时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抽查核实情况表》(详见附件3)。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于7月31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具体明细清单和抽查小区数量、清单以及抽查核实情况表等书面报送市房管局。

  (四)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1日-8月31日)

  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县(市)区房管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市)区房管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谁产生谁公示”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记入“信用中国”。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问题整治情况表》(详见附件4),于8月15日、30日前书面汇总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将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整治情况进行走访、调研指导。

  (五)验收巩固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20日)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牵头收集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效,对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通报整治情况,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同时,建立健全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六、整治措施

  (一)迅速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照整治内容,结合“点题整治”活动,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未备案的项目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台账,不留死角。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整治,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县级工作方案,细化整治和工作举措,夯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将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整治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做好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工作,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县(市)区房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四)严肃查纠整治。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对象、整治内容、整治步骤等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全面梳理包括12345等渠道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方面的投诉,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和工作台账,形成从接件、处理、反馈、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投诉反映问题处理到位。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引导小区业主(住户)主动对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进行监督,对物业企业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梳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和漏洞,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要在做好群众投诉处理的同时,通过补建维修资金账户等方式,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问题线索。

  (二)强化部门协作。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房管、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三)及时报送进展。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5),以及优秀典型案例,每月5日和20日下班前(遇节假日提前)汇总上报市房管局;9月15日前,向市房管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内容。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的单位,将追究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如发现工作人员工作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以及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将转报市纪委等相关部门查处。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人员名单,包含分管领导、责任科(股)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6月20日前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传真:87512990)。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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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13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发发布“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根据相关要求要求,结合省住建厅等5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福州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

  以下是“通知”全文一起了解下: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根据中共福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2021年“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纪办〔2021〕5号)要求,结合省住建厅等5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守人民至上根本立场,积极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通过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一批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持续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是指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租金收入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公共收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三、责任分工

  (一)房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将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发改部门。

  (二)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归集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服务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谁产生谁公示”的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市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详见附件1),负责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房管部门也要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障“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按序时进度开展,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小区具体情况,牵头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责任领导和联络人,分解落实问题清单,实现问题清单化、清单责任化。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21年6月23日前报市房管局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21日-7月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整治内容,重点就2019年1月1日以来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个项目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2)。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表于7月5日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住户)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7月15日前上报小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及所在街道(乡镇)。小区已成立业委会的,还应将有关情况抄报至小区业委会。物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将作为集中整治查处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三)抽查核实阶段(2021年7月16日-7月31日)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进行随机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总数的10%),以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和问题较集中的物业小区必查。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同时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抽查核实情况表》(详见附件3)。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于7月31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具体明细清单和抽查小区数量、清单以及抽查核实情况表等书面报送市房管局。

  (四)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1日-8月31日)

  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县(市)区房管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市)区房管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谁产生谁公示”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记入“信用中国”。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问题整治情况表》(详见附件4),于8月15日、30日前书面汇总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将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整治情况进行走访、调研指导。

  (五)验收巩固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20日)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牵头收集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效,对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通报整治情况,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同时,建立健全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六、整治措施

  (一)迅速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照整治内容,结合“点题整治”活动,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未备案的项目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台账,不留死角。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整治,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县级工作方案,细化整治和工作举措,夯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将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整治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做好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工作,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县(市)区房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四)严肃查纠整治。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对象、整治内容、整治步骤等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全面梳理包括12345等渠道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方面的投诉,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和工作台账,形成从接件、处理、反馈、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投诉反映问题处理到位。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引导小区业主(住户)主动对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进行监督,对物业企业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梳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和漏洞,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要在做好群众投诉处理的同时,通过补建维修资金账户等方式,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问题线索。

  (二)强化部门协作。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房管、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三)及时报送进展。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5),以及优秀典型案例,每月5日和20日下班前(遇节假日提前)汇总上报市房管局;9月15日前,向市房管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内容。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的单位,将追究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如发现工作人员工作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以及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将转报市纪委等相关部门查处。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人员名单,包含分管领导、责任科(股)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6月20日前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传真:87512990)。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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