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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产权能否卖给非业主的单位或个人?官方回复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07.10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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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小区车位仅限本小区业主或业主配偶购买。法院处置车位,如属以物抵债或公开拍卖等,可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办证材料办理,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标签:   车库

诉求编号:FZ21070600809

诉求标题:咨询车库产权过户问题(非司法拍卖)

诉求内容:本人公开转让小区内的一个车库,若受让人非该小区业主的单位或个人的,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若不可办理过户的,可否给出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根据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小区车位仅限本小区业主或业主配偶购买。法院处置车位,如属以物抵债或公开拍卖等,可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办证材料办理,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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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咨询车库产权过户问题(非司法拍卖)

诉求内容:本人公开转让小区内的一个车库,若受让人非该小区业主的单位或个人的,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若不可办理过户的,可否给出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根据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小区车位仅限本小区业主或业主配偶购买。法院处置车位,如属以物抵债或公开拍卖等,可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办证材料办理,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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