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原创 > 正文

福州下发通知,规范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06.28来源:海西房产网
扫描到手机
导语: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文书在购房单、选房证明上明确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各建设单位应与购房单、购房证明上的购房主体签订安置型商品房买卖合同。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6月28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

  二、根据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操作导则》,各建设单位应当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文书在购房单、选房证明上明确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各建设单位应与购房单、购房证明上的购房主体签订安置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4.选房证明;5.身份证件;6.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7.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6月28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

  二、根据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操作导则》,各建设单位应当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文书在购房单、选房证明上明确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各建设单位应与购房单、购房证明上的购房主体签订安置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4.选房证明;5.身份证件;6.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7.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
[阅读全文]
海西房产网官方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关注“海西房产网”,获取楼市新闻资讯。
地产要闻,一手掌握!更多关注@海西房产网官方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6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376587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