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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五城区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06.14来源: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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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房屋被征收人本人、配偶)。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并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

  一、什么是安置型商品房?

  答:安置型商品房是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运作模式组织建设,面向五城区房屋被征收户定向销售的商品房(限价)。

  二、安置型商品房购房主体?

  答: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房屋被征收人本人、配偶)。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并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

  三、安置型商品房办证材料有哪些?

  答: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福州市不动产(安置型商品房)登记和交易申请表;4、选房证明;5、身份证件;6、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7、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被征收人配偶、法定继承人作为购房人的,需要提交结婚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四、安置型商品房是否算套数?

  答: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对接定向购买我市五城区安置型商品房的,不受商品房限购限售政策限制,不计入限购政策的居民住房套数范围。同样,在后续购房适用相关契税政策时也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五、使用货币补偿购买安置型商品房能否抵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六、安置型商品房满2年、满5年怎么算?

  答:安置型商品房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作为购房时间是否满2年、满5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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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安置型商品房?

  答:安置型商品房是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运作模式组织建设,面向五城区房屋被征收户定向销售的商品房(限价)。

  二、安置型商品房购房主体?

  答: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房屋被征收人本人、配偶)。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并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

  三、安置型商品房办证材料有哪些?

  答: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福州市不动产(安置型商品房)登记和交易申请表;4、选房证明;5、身份证件;6、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7、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被征收人配偶、法定继承人作为购房人的,需要提交结婚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四、安置型商品房是否算套数?

  答: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对接定向购买我市五城区安置型商品房的,不受商品房限购限售政策限制,不计入限购政策的居民住房套数范围。同样,在后续购房适用相关契税政策时也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五、使用货币补偿购买安置型商品房能否抵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六、安置型商品房满2年、满5年怎么算?

  答:安置型商品房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作为购房时间是否满2年、满5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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