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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核查了31家建筑业企业,官方通报来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1.05.20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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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次核查共计31家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核查企业),截至2021年5月17日,全数核查企业均未提交满足核查要求的书面材料。其中2家已自行注销资质,15家符合榕建筑[2021]3号、榕建筑[2021]73号文规定,可不纳入核查。现我局就核查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予以公开,并广泛地接受社会意见、建议、监督、举报。
标签:   住建局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5月19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2021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榕建筑[2019]51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3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的核查范围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21]7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开展了2021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

  本次核查共计31家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核查企业),截至2021年5月17日,全数核查企业均未提交满足核查要求的书面材料。其中2家已自行注销资质,15家符合榕建筑[2021]3号、榕建筑[2021]73号文规定,可不纳入核查。现我局就核查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予以公开,并广泛地接受社会意见、建议、监督、举报。

  二、处理决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核查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核查企业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整改完毕,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发现技术负责人变更自近6个月内我局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或两名以上建造师注册变更自同一家我局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则该企业将被纳入我局下一次的资质动态核查。同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实施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必须为业绩实施单位;对出现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经查实为“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我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核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规定予以通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除撤回已核查的资质外,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做进一步处理。

附件:2021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至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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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5月19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2021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榕建筑[2019]51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3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的核查范围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21]7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开展了2021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

  本次核查共计31家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核查企业),截至2021年5月17日,全数核查企业均未提交满足核查要求的书面材料。其中2家已自行注销资质,15家符合榕建筑[2021]3号、榕建筑[2021]73号文规定,可不纳入核查。现我局就核查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予以公开,并广泛地接受社会意见、建议、监督、举报。

  二、处理决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核查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核查企业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整改完毕,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发现技术负责人变更自近6个月内我局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或两名以上建造师注册变更自同一家我局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则该企业将被纳入我局下一次的资质动态核查。同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实施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必须为业绩实施单位;对出现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经查实为“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我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核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规定予以通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除撤回已核查的资质外,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做进一步处理。

附件:2021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至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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