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号:FZ21021800605
诉求标题:关于购房未满两年的相关事项咨询
诉求内容:领导新年好,有以下几个问题咨询下,本人于2018年5月份取得福州市五城区的集体户,在福州市区一家企业上班。2019年4月通过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在闽侯高新区购买了一套全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将于2021年6月份交房。2019年7月18日在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事项为“预告登记”(详见附件)。将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1、按照福州的购房相关政策,未满两年不能交易,请教下这个两年的时间计算的起始点是什么,是否是本人如上说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时间,那么就是2021年7月18日就是满两年吗?
2、如果本人想在福州五城区再购买一套住房,那么算首套还是二套?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回复:
您好!1、您在福州五城区集体户,按福州市限购政策:您的家庭(含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福州五城区购买2套住房,您的家庭如在福州五城区无购买的住房,新购房算首套,闽侯的房子不计入福州市限购政策的套数。
2、您在闽侯高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是否需要满2年方可交易及两年的时间计算的起始点问题请向闽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高新区土地收储分中心回复:
您所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闽侯县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县(含高新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我县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及以上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的规定,如您所诉情况,您非我县户口,购买这套房子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是2017年4月1日之后,则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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