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月10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分阶段发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加速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落地开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形成《关于分阶段发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分阶段发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住建部、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开工,结合我市施工现状,由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单位
工程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需确定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任何阶段时均须提供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办理阶段
可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先行申请“桩基施工许可证”或直接申请整体施工许可证。
三、规划手续方面
(一)建设单位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总平方案出具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桩基”阶段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审查方面
建设单位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可先行提交对应阶段工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申请主体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五、竣工验收方面
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按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办理质量验收,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工程须处于停工状态,建设主管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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