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号:FZ20123000977
诉求标题:关于咨询落户政策问题
诉求内容:本人是外地人,户口在广东省,目前想落户在福州市区,如果租住在鼓楼区,台江区或者仓山区(非三江口)合租房内,是否户口可以落户在福州市区呢?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呢?望告知。
福州市公安局回复:您好!就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落户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注:一、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二、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三、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非三江口)不能落户租赁的私有住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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